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鱼缸维护(乌鲁木齐鱼缸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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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新疆克州简介
- 2、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拉库勒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 3、56个民族的特点,简单说说
- 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
- 5、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草原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新疆克州简介
克孜勒苏是中国新疆西部的一个自治州,简称克州,位于新疆西部,地处北纬37°41'28”~41°49'41”、东经73°26'05”~78°59'02”之间。
地跨天山山脉西南部、帕米尔高原东部、昆仑山北坡和塔里木盆地西北缘;北部和西部分别与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两国接壤,东部与阿克苏地区相连;南部与喀什地区毗邻。
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全州总面积7.09万平方公里,辖1个县级市3个县,总人口620591人(2017年末)。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语意为“红水”,境内有克孜勒苏河穿境而过。
故在自治州成立时,决定以克孜勒苏作为自治州的名字。三国时期,州境隶属魏国。1954年,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成立。1955年,改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克孜勒苏,是中国惟一的以柯尔克孜族为自治民族的自治州,其境内景点有:佛窟、佛塔、莫尔佛塔、古堡遗迹、古驿站遗址、石人墓和古岩画、坎儿井遗迹等。
2018年12月21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被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列入“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
扩展资料: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是古代三文明(华夏文明、古印度文明、古希腊文明)、三大宗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三大语系(汉藏语系、阿尔泰语系、印欧语系)的荟萃之地及东西文化的交融之地。
一千年前传承下来的柯尔克孜族英雄史诗《玛纳斯》,是一部浓缩的柯尔克孜族历史,是闻名于世的中国三大民族史诗之一,被列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克孜勒苏自治州自古以来就是 祖国不可分割的神圣领土。根据境内性质未定的原始文化遗迹和出土的人头骨化石推断,大约早在17万年以前,境内即有原始人类活动。
大约在3000年前,中国中原社会已经进入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境内仍然处于母系社会的部落联盟状态。同时境内平原地区出现定居农耕文化,山区为狩猎和放牧的游牧文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拉库勒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喀拉库勒湖风景区的管理,合理保护和科学利用风景区资源,维护喀拉库勒湖生态环境,促进喀拉库勒湖风景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喀拉库勒湖风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喀拉库勒湖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风景区范围在阿克陶县行政区划内以东经75°06′、北纬38°32′为中心,北从小喀湖处南至登山204营地长17公里,东从314国道1676公里里程碑处西至慕士塔格峰登山1号营地宽18公里的区域。第四条 风景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在风景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风景区管委会是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协同风景区管委会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及时查处在风景区实施的违法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在风景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风景区管委会相对集中行使。第七条 风景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风景区资源、自然环境实施保护管理;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风景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各项保护管理制度;
(四)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区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条件,维护正常景区秩序,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五)研究风景区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地域文化和科学价值;
(六)对风景区内从事旅游、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七)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区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区资源的行为。第九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规划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建设和经营活动。
风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不得损坏风景区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在风景区内已经建设的宾馆及与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不符合风景区规划要求的,应当逐步迁至规划建设区域。第十条 风景区内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区内的居民和游客应当自觉保护景物、山体、水体、冰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类设施。第十一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区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方案。第十二条 禁止在风景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废渣等污染物;
(二)破坏景观、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
(三)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
(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五)逃逸门票;
(六)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
(七)乱扔垃圾;
(八)损坏风景区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同意,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从事科学考察活动;
(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
(三)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五)登山探险活动;
(六)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七)拍摄电影、电视、宣传片等;
(八)以单位或者自然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九)影响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第十四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景区的专项规划,加强风景区的草场保护与合理利用。
风景区内草场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场,保持草畜平衡。第十五条 游客应当在风景区规划允许的区域内进行游览观光,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严禁车辆碾压、游客踩踏草场。第十六条 风景区门票价格在审批权限内由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批印和监制工作由阿克陶县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办理。
风景区管委会负责出售风景区门票,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用于风景区的保护管理。
56个民族的特点,简单说说
1、汉族、汉 族:分布在全国各地,人口12.5亿余人,经济、文化发达,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庙会,舞龙
2、鄂温克族、鄂温克族:分布在内蒙古、和黑龙江,人口3万余人,主要从事畜牧业,有自己的语言。——驯鹿、爬犁
3、布依族、布依族:分布在贵族、云南等地,人口287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享有“水稻民族”之称。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石板屋、绣花、雕刻面具
4、羌族、羌 族:分布在四川等地,人口30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大白芸豆是著名的特产,有自己的语言。——羌寨
5、纳西族、纳西族:分布在云南、四川和西藏,人口32万余人,主要从事山地农业、畜牧业,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东巴舞,腊染
6、毛南族、毛南族:分布在广西,人口10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善于饲养菜牛和编制花竹帽。有自己的语言。——分龙节舞龙
7、独龙族、独龙族:分布在云南,人口0.7万余人,他们保持着“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良好社会首先风尚。绝少发生盗窃现象。有自己的语言。——织独龙毯,烤烙饼
8、朝鲜族、朝鲜族:主要分布在黑龙江、吉林、辽宁,人口183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以善种水稻闻名,有自己的语言。——跳板、长鼓舞
9、白族、 白族:分布在云南、贵族、四川等地,人口193万余人,关于经营农业,有自己的语言。——盐渍杜鹃花,三道茶,大理三塔
10、阿昌族、阿昌族:分布在云南,人口3.9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手工业也很发达,尤其以善于打制长刀而闻名于世。有自己的语言。——采茶
11、满族、满 族:主要分布在黑龙江、吉林、辽宁,人口约1038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兼营渔牧业,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穿旗袍,萨满舞,二贵摔跤
12、高山族、高山族:主要分布在台湾省,其余少数分散居住在福建等东南沿海地区,人口约4000余人,主要从事农业和渔猎业,有自己的语言。——竿球,龙舟,编织
13、撒拉族、撒拉族:分布在青海、甘肃等地,人口13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艺也发达,有自己的语言
14、仫佬族、仫佬族:分布在广西,人口21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种植水稻、玉米,有自己的语言
15、塔吉克族、塔吉克族:分布在新疆,人口5万余人,主要从事畜牧业,兼营农业,有自己的语言
16、水族、水 族、分布在贵州、广西等地,人口41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善种水稻和糯稻,有自己的语言
17、塔塔尔族、塔塔尔族:分布在新疆,人口3500余人,以经营商业为主,兼营手工业和畜牧业,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
18、瑶族、瑶 族:分布在广西、湖南、云南、广东等地,人口279万余人,主要从事山地农业,有自己的语言。——盘王节、长鼓舞
19、裕固族、裕固族:分布在甘肃,人口约1.4万余人,主要从事畜牧业,崇尚骑马和射箭,有自己的语言
20、仡佬族、仡佬族:分布在贵州、广西、云南等地,人口约55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有自己的语言。——制作糯米团,地戏
21、彝族、彝 族:分布在云南、四川等地,人口871万余人,喜食“砣砣肉”,爱饮“杆杆酒”,舞蹈音乐独具特色,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虎节
22、锡伯族锡伯族:主要分布在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等地,人口约19万余人,主要从事渔猎和农业,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
23、乌兹别克族、乌兹别克族:分布在新疆,人口约1万余人,主要从事畜牧业,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
24、维吾尔族、维吾尔族:主要分布在新疆,人口1006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善种粮棉和瓜果,有自己的语言。——手鼓舞
25、佤族、佤 族:分布在云南,人口42万余人,从事农业,木鼓舞富有民族特色,多次在全国民族舞蹈中获奖,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甩发舞
26、土族、土族:分布在青海、甘肃等地,人口30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兼营畜牧业,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太平洋舞,高台会
27、土家族、土家族:分布在湖南、湖北等地,人口835万余人,土家织绵以其“色彩斑斓,做工精巧”闻名于世,有自己的语言。——摆手堂
28、畲族、畲 族:分布在福建、浙江等地,人口70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除种水稻外,还普遍种植茶树、甘蔗等经济作物,有自己的语言
29、普米族、普米族:分布在云南、四川,人口4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兼营畜牧业,有自己的语言。——吹葫芦笙,弹唱,集体舞
30、怒族、怒 族:分布在云南省,人口3.7万余人,主要从事山地农业,有自己的语言。——织怒毯,努寨
31、壮族、壮 族:分布在广西、云南等地,人口1692万余人,是中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壮锦”享誉海内外,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
32、苗族、苗 族:分布在贵州、湖南、湖北等地,人口942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刺绣、桃花织、锦蜡染和银饰素享盛名。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吹芦笙,吊角楼
33、蒙古族、蒙古族:分布在内蒙古、新疆等地,人口598万余人,以畜牧业为主,兼营农业,有自己的语言。——马头琴演奏,蒙古包和勒勒车
34、门巴族、门巴族:分布在西藏,人口约1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擅长编制竹藤器和制作木碗。有自己的语言
35、珞巴族、珞巴族:分布在西藏,人口3600余人,主要从农业和狩猎,有自己的语言
36、傈僳族、僳僳族:分布在云南、四川等地,人口70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上刀杆
37、黎族、黎 族:分布在海南省,人口146万余人,以农业为主,妇女精于纺织,“黎锦”“黎单”闻名于世,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打柴舞
38、拉祜族、拉祜族:分布在云南省,人口48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
39、柯尔克孜族、柯尔克孜族:分布在新疆和黑龙江,人口18万余人,主要从事畜牧业,兼营农业,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吹奏和握手礼
40、景颇族、景颇族:分布在云南省,人口14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种植水稻、玉米、旱谷等作物,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目脑纵歌,跳孔雀舞
41、京族、京 族:分布广西,人口2.8万余人,主要从事沿海渔业,兼营农业和盐业,有自己的语言。——哈亭,弹奏独弦舞,踩高跷
42、基诺族、基诺族:分布在云南省,人口2.3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善于种茶,有自己的语言。——乐器迪他,跳鼓舞
43、赫哲族、赫哲族:分布在黑龙江省,人口0.5万余人,是中国北方一以捕鱼为生的民族,有自己的语言。——制作鱼皮衣服,渔乡,善食生鱼
44、哈萨克族、哈萨克族:分布在新疆,人口约146万余人,主要从事畜牧业,善刺绣,绣品已出口到日本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有自己的语言文字。——剪羊毛,弹唱,刺绣
45、哈尼族、哈尼族:分布在云南,人口166万人,主要从事农业,善于梯田,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
46、鄂伦春族、鄂伦春族:分布在内蒙古、黑龙江等地,人口中0.8万余人,主要从事狩猎和农业。有自己的语言。——制作毛皮服饰,篝火节
47、俄罗斯族、俄罗斯族:分布在内蒙古、黑龙江等地,人口中1.5万余人,从事各种修理业、运输业和手工业,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拉手风琴,烤面包
48、侗族、侗 族:主要分布在贵州、湖南、文本等地,人口287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兼营林业,鼓楼、风雨桥、风雨亭是侗乡的主要标志,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浸泡芦笙,拦路迎宾
49、东乡族、东乡族:主要分布甘肃、宁夏、新疆等地,人口62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善种瓜果。有自己的语言
50、德昂族、德昂族:分布在云南,人口2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以善于种茶闻名,有自己的语言。——象脚鼓舞
51、傣族、傣 族:分布在云南,人口126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寺塔、竹楼和竹桥显示出了别具一格的建筑艺术,有自己的语言文字。——孔雀舞、夹箩饭,泼水节
52、达翰尔族、达斡尔族:分布在内蒙古、黑龙江、新疆等地,人口13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兼营畜牧业,有自己的语言。——剪纸,打曲棍球
53、藏族、藏 族:分布在西藏、四川、青海、甘肃等地,人口628万余人,主要从事畜牧业,兼营农业,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藏舞,布达拉宫
54、布朗族、布朗族:分布在云南,人口12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有自己的语言。——弹唱
55、保安族、保安族:分布在云南、青海等地,人口2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手工业,以打刀为主“保安刀”十分著名,有自己的语言。——羊皮袄、保安刀
56、回族、回 族:主要聚居在宁夏、甘肃、新疆等地,其余散居全国各地,人口1058万余人。——摔牛,炸油香
扩展资料:
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中央政府调查统计正式确认的民族共有56个,其他为未识别民族 。
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其中汉族人口比重最大,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91.51%左右。其它55个民族总人口偏少,约占全国总人口的8.49%左右,故称其为少数民族。 未识别民族人口为640101人。
55个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是壮族,人口超过1600万(2000年) ;最少的是珞巴族,人口不足3000人(2000年)(未包括中印争议的藏南地区60万珞巴族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56个民族》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环境治理,有效改善和保护乡村环境,持续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乡村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环境治理是指以乡村垃圾、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提升村容乡貌为主要内容,对乡村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活动。第三条 乡村环境治理坚持政府引导、村(居)民主体、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示范引领、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环境治理工作,建立乡村环境治理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有关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环境治理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将乡村环境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并组织村(居)民开展乡村环境治理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发展与改革、财政、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水利、文化和旅游、扶贫、卫生与健康、科学与技术、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乡村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乡村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建立政府积极扶持、集体经济投入、社会资金支持、受益主体付费等多元化投入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环境治理活动。鼓励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乡村环境治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环境治理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乡村环境治理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爱护乡村环境的良好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对乡村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舆论监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治理成果,有权劝阻、举报影响乡村环境治理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治理的行为。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环境治理联合督查机制,定期开展联合督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网格长、联户长的监督管理和带头示范作用,定期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乡村环境治理活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乡村环境治理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将乡村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工作内容。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乡村环境治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明确乡村环境治理内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饮用水、燃气、供热、排水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公园、广场、园林绿化设施;
(四)农用薄膜、粪污、农药(兽药)包装物、屠宰废弃物处理设施;
(五)其他乡村基础设施。第十三条 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行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治理成本。第十四条 乡村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机构和自然人管理和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煤改电工作,支持农村推广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电能等清洁能源,提高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第三章 垃圾治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模式,逐步实现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第十七条 距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较近的,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乡村,应当采用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距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较远的乡村,应当采用乡镇集中处理模式。偏远乡村应当采用自建或者与附近乡村就近就地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理模式。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处置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草原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草原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于2019年1月8日经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23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草原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9年1月8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克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草原管理保护条例>的议案》,同意自治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决定:废止《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草原管理保护条例》,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制定。第二条 自治州设立下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
(一)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都是地方国家机关。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和人员。第六条 自治州贯彻执行民族政策。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人民必须团结互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第七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下,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高举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团结,加强对各民族人民的阶级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巩固祖国统一,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把社会主义革命进行到底,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建设,巩固国防,维护祖国安全。第二章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九条 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规定。第十条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州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依照自治州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人民的亲密团结和合作;
(五)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六)依照法律规定的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七)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自治州的公安部队;
(八)选举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九)选举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十)选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听取和审查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四)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四)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五)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六)选举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七)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县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县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四)批准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和其他经济工作的计划;
(五)规划公共事业;
(六)决定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的实施计划;
(七)审查财政收支;
(八)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九)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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