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鱼池水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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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土地,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法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国营农牧业生产单位职工建房用地,可参照上述标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报省政府备案。农、牧业生产单位需要使用上述范围内的荒地、草原进行农、牧业生产时,必须经所在市、县政府审核,并附国营林业局或林业行政部门意见,报省政府批准。经批准定期经营天然泡沼的生产单位,在泡沼干涸期,有权继续使用。国家与社队联办水利工程,须由主办单位提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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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大江河鱼塘水泵设备,黑龙江土地法规定?2、农村的出路在哪里?3、有赚钱的项目吗?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土地,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法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七台河鱼池水泵设备,黑龙江土地法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土地,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法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一切生产、建设和生活不可缺少的活动基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管理好土地,使用好土地,是各级政府和全省各族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土地,包括:耕地、园林、林地、草原、荒地、荒山、水域、各种保护区和城乡居民点、工业和矿业、交通、金融和贸易、文化教育、国防和其他土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保护、利用和规划、土地征用和分担、土地纠纷的处理等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全省土地由县(市)以上政府根据行政管辖区统一管理。县(市)以上政府应当调查辖区内各种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状况,根据土地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上级政府批准。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第五条国家划拨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城市建设中已经使用的土地;国家依法建设征用的土地。国家分配机关、企业事业、部队农副业生产及职工家庭生产队使用的土地。批准用于师大的国有宜林荒地草原水面。国家建设在机关、企业事业、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停工后,不使用师大使用的土地,征用。未分配的荒地、荒地、草原、林地、水面等土地均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以下简称国有地、河东)。1962年9月《农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时确认的生产队经营的土地(包括寺庙住宅、自留地)和后来批准开垦的耕地,县以上政府确认的生产队以土地范围内的小荒地、荒地、林地、草原、草原、其中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以生产队为生产单位。以生产大队为基本会计单位,由生产大队集体所有。公社、生产大队举办的集体企业事业用地分别由公社、大队共同拥有,但其中占生产队的仍由生产队共同拥有。
第六条为了确认和保障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城乡所有土地所有、使用单位必须向土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县(市)以上政府批准,所在地县政府颁发土地证。以土地证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禁止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
需要变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须经县(市)以上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机关转让和登记。
第八条因界线不明、土地权不明而引起的土地纠纷,应由所在地县政府组织各方在当地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是市和县所属机关之间的纠纷,由市和县政府裁决。市、县或市、县、行政公署以上所属机关之间的纠纷,由行政公署组织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报省政府判决,或者由成功人士行政公署判决。省管辖市与行政公署之间的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由省政府裁决。在土地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能抢占土地。已经开垦的耕地要保持现状,在原来的开垦机构暂时耕种,避免荒地。土地纠纷判决后,有关当事人必须认真执行,在判决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在现场实行警戒,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九条土地使用单位之间需要土地交换的,应当按照自愿互惠、等价交换的原则,共同制定调剂土地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机关重新登记,变更土地证。
第三章农牧区第十条国营农、牧场、农村社团和其他农牧业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农牧业生产单位,下同)应当在县(市)以上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内,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条件和农业、林、牧、副业、渔业生产的需要发展农牧业生产单位制定或修改的土地利用计划。第十一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结合土地和良田保护自然资源。不得开垦荒地,破坏森林和草原,不得破坏芦苇田、野生中药材基地、水产资源,不得妨碍蓄洪、抗洪。15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政府划定的江行洪沟、水库、涝渍地区上游的水土保持地和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保护用地禁止荒地。第12条
凡有草原(包括草山、草坡)的农、牧业生产单位,要加强草原管理,保护、培育草原资源。在草原采挖药材,要随挖随填平;严禁乱挖草皮和砂土;要有计划地搞好草原建设,改良草质,更新草原。第十三条 农、牧业生产单位要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居民点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安排建房用地。集体和个人建房用地,要充分利用荒坡、荒山、荒地或闲置宅基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国营农、牧业生产单位,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所在市、县政府备案;社队和其他农、牧业生产单位,须报市、县政府批准。居民点建设用地要加强管理。农村社员新建房屋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城镇郊区,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各市、县要从严掌握,可结合本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现有超过上述标准的宅基地,要根据居民点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暂顶自留地。国营农牧业生产单位职工建房用地,可参照上述标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报省政府备案。第十四条 公社、生产大队兴办集体企业和福利事业,需占用生产队土地时,十亩以下须经县(市)政府批准;超过十亩的,由县(市)政府审核,报请行政公署批准。所占土地可用公社或大队所有土地串换,亦可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付给被占地生产队土地补偿费。第十五条 机关、工矿、部队等单位兴办农副业生产基地,要在县(市)以上政府批准的范围内,自力垦荒建场,不准占用农、牧业生产单位的耕地。第十六条 农、牧业生产单位从事商品性砖、瓦、砂、石、土的生产用地,必须经市、县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开采前要先把表土保存好,开采后要及时恢复利用,不准废弃。第四章 林业和保护区用地第 按照审批权限经县(市)以上政府确认的国营林业局、林场范围内的土地,归国营林业局、林场使用。农、牧业生产单位需要使用上述范围内的荒地、草原进行农、牧业生产时,必须经所在市、县政府审核,并附国营林业局或林业行政部门意见,报省政府批准。第十八条 城乡一切土地使用单位,都要在本单位土地使用范围内,充分利用荒山、荒地、闲田隙地植树造林,提高森林复被率。经县(市)以上政府批准,划给农、牧业生产单位的宜林荒山、荒地和社员造林地,只准造林,不准改作它用。第十九条 设在林区和其他地区的各种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保护区、风景区、疗养区的土地使用范围,以及上述范围内现有生产、建设单位在土地资源利用上的权利和义务,统由省政府确定。第五章 水域和水利用地第二十条 江河湖泊、水库蓄水区等天然、人工水域,由水利、水产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护,防止洪涝灾害,合理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 经县(市)以上政府确认的国营渔场范围内的土地,由国营渔场使用。经批准定期经营天然泡沼的生产单位,在泡沼干涸期,有权继续使用。经县(市)以上政府划定的各类水利工程保护用地,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使用。上述保护用地,需占用农、牧业生产单位土地时,应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补偿。第二十二条 凡国家举办水利工程用地,按本条例第九章有关征用土地的规定执行。国家与社队联办水利工程,须由主办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并附经批准规划设计文件、投资计划、平面布置图、被占地单位的意见,以及土地补偿或调剂土地方案,报省政府审查批准。对所占用非受益社队的耕地,可用受益社队土地或未拨用的国有土地予以调剂。调剂解决不了的,可按占地生产队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统计年报产量,国家统购价格,下同)的二至四倍发给土地补偿费。基层生产单位间联办水利工程用地,由市、县政府审批。对所占用非受益单位土地,应由受益单位予以调剂解决,或由受益单位按上款所列标准付给土地补偿费。第六章 工业、交通用地第二十三条 工厂、矿山、铁路、交通、油田、国防等单位经县(市)以上政府批准的征用、拨用土地,由各土地使用单位使用。第二十四条 因进行工程建设和开发地下资源,造成地面塌陷、沉降,使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受到损失的,或造成生产、生活用水困难的,由开发单位负责赔偿和解决。有条件的,要采取措施,填复整修,恢复利用。第二十五条 铁路占地宽度,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农、牧业生产单位已经使用铁路地界内土地的,必须注意保护路基,不得影响行车安全。铁路局因基本建设,需要收回此项土地时,要无代价交还。如已播种或有青苗,由铁路局按实际情况予以补偿。第二十六条 国家新建、改建公路用地,按本条例第九章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社队联办的公路工程,须由主办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并附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投资计划、平面设计图以及被占地单位的意见,按本条例第三规定报请审批。对被占用的土地,须由当地使用该路的场、社等单位调剂土地,或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付给土地补偿费。生产单位之间联合进行农村道路建设,要充分利用旧路。确需改线和新建道路占地,须经市、县政府审查批准,并要做到新路成形,旧路还田。筑路、养路所需砂、石、土,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解决。如需在公路外挖取砂、石、土时,必须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并搞好水土保持,不准破坏自然资源。第二 铁路、公路绿化造林或营造防护林,要在路界内种植。公路两旁造林确需占用界外土地时,要按征用土地规定办理;亦可由公路管理部门与当地农、牧业生产单位协议,由农、牧业生产单位负责造林,地权不变,林权和林木收益归造林单位所有。第二十八条 建材工业或其他建设单位选择荒山、土丘或瘠薄土地,做为砖、瓦、砂、石、土生产场地时,经县(市)以上政府批准,办理征、拨用手续后,按第十六条规定,合理开发利用。第七章 城镇用地第二十九条 城镇建设用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征占近郊菜田,确需征用时,必须先造新菜田,后占老菜田。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现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旧区改造用地,绿化用地和城市市区内的空闲地),由城建规划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现有农、林、牧、苇、渔业用地,由土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征用时,其用地位置由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本条例第九章的规定,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第三十一条 禁止城镇居民个人擅自占地滥建房屋。城镇居民个人建房用地,要在城镇内部解决。确需占用郊区土地时,由市、县城建部门统一申请征用土地。第八章 国有储备土地第三十二条 未经拨用的国有荒山、荒地、草原、苇塘等是国有储备土地,由所在市、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保护。第三十三条 新建和扩建农、林、牧、苇、渔业等生产单位,申请拨用国有储备土地时,必须提交计划任务书或规划设计方案,并按下列规定审批:(一)新建单位,不论面积多少,一律经所在市、县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二)现有生产单位,就近扩大土地使用范围,面积在五百亩以下的,由市、县政府批准;超过五百亩至一千亩的,由行政公署批准;超过一千亩的,由省政府批准。省辖市的上述单位申请划拨储备土地时,一千亩以下的,由市政府批准;超过一千亩的,由省政府批准。第九章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征、拨用土地,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定额,禁止多征、早征,杜绝浪费土地。第三十五条 申请征、拨用土地的单位,须向所在市、县政府送交用地申请书(详细注明土地属境、位置和数量),并附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扩大初步设计、平面布置图、年度投资计划和对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安置计划。但申请核拨国防等特殊用地,送交上述某种附件确有困难的,经市、县政府同意,可以免交或者以后补交。建设项目申请用地,必须一次报批,不准化整为零、分次报批。凡有“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新建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提交经批准的“三废”治理设施的设计,方能办理征地手续。因“三废”造成土地污染的,按环境保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抢险、防洪等紧急用地,可先行占地施工,随即补办征地手续。第三十六条 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只要扩大初步设计获得批准,即可办理征地手续。征地面积经县(市)以上政府核批后,由土地管理机关根据用地单位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分期划拨土地。经县(市)以上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按期拨出土地。第三 基本建设征、拨用土地五亩以下的,由县(市)政府审查批准;超过五亩,二十亩以下的,经县(市)政府审核,由行政公署批准;超过二十亩的,经县(市)政府审核,由省政府批准。省辖市征、拨用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市政府审批;超过十亩的,经市政府审核,由省政府批准。征用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鸡西、双鸭山、伊春、大庆、牡丹江、佳木斯和七台河市的近郊菜田,不论面积多少,一律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 征用土地时,要根据土地数量、质量、地面附着物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偿费:(一)征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近郊菜田,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的七至十倍计算;征用上述四市中、远郊和其他市、县集体所有耕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的六至八倍计算。(二)征用开垦不满五年的耕地,征用集体耕地而用国有荒地调剂的;拨用国营农、林、牧、苇、渔场和社队使用的国有耕地,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的二至四倍计算。(三)征、拨用果园、草原、交通、苇塘、鱼池等土地,可参照本条一、二款所列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处理。林木补偿标准,按《森林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四)被征用的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渠道等生产、生活设施和青苗,由征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第三十九条 土地补偿费发给被征地的基本核算单位,主要用于农业基本建设和生产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从中克扣。除本条例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外,被征地单位不得向征地单位提出额外要求。第四十条 征用土地涉及安置问题时,要在市、县政府领导下,由征地单位协助被征地单位,通过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兴办社队企业,就地安置。由市、县政府或征地单位按照被征地单位的土地与人口比例,通过其他途径予以安置的,不再发给土地补偿费。第四十一条 用地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同当地生产、生活有密切关系的水源、道路等设施,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对征用土地内的文物和古迹,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会同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妥善保护。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用地,须在征用土地范围内解决,确需临时使用征地范围以外的土地时,其用地数量和期限须经市、县土地管理机关批准。临时用地期满,要及时平整场地,退还原单位。对被占地单位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工矿、交通、地质、测绘等企事业单位和部队,需要对土地进行勘探、测量时,要先征得当地市、县土地管理机关和土地使用单位的同意,如果勘探、测量使土地使用单位受到损失,要给予赔偿。第四十三条 凡征而不用,少用多征的土地,由土地管理机关收回,交给当地农、牧业生产单位暂时耕种。再进行基本建设再需要这些土地时,可无偿收回,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第四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各级政府或土地管理机关,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一)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在生产上有显著成效的;(二)模范执行本条例,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三)在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选址、审批、施工中,节约用地做出显著成绩的;(四)在土地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和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土地管理机关有权实行经济制裁:(一)凡、出租土地所获钱款、物资一律没收,土地收归国有。擅自转移地权的,其地权转移无效。对上述双方的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滥开荒地,毁坏草原、苇塘及其它自然资源,妨碍蓄洪、泄洪,危害堤防安全,以及超坡开荒,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退耕还林、还草,并对其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指使者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占用国有储备土地者,必须退出所占土地,使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的,要对占地单位处以相当于恢复资源所需经费两倍的罚款。(四)未经批准占用他单位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退还所占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并赔偿被占地单位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指使者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五)对个人擅自占地滥建的房屋,要没收或限期拆除,退还所占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六)不执行对土地纠纷的裁决,继续在纠纷区抢占土地者,必须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七)未经批准乱挖砂、石、土者,必须立即停工,退出所占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占地面积对占地单位每亩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八)借征、拨用土地之机,向建设单位索取额外财物和不按期拨出征、拨用土地者,必须退还非法所得,按期拨出土地。对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九)不按期交还临时用地,或不及时退还征而未用,少用多征土地者,必须退还土地。逾期不退者按应退面积每亩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对不服从上述经济制裁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管理机关提交法院审理。违反上列条款,情节严重者,由土地管理机关提请县(市)以上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集体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所做批示无效,并要追究责任。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接受贿赂的,要根据情况轻重,给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土地管理机构第四 省、行政公署、市、县设置土地利用管理机构,作为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省和行政公署土地管理机关要根据任务设置土地勘测、规划设计等方面的事业机构。农业、农垦、畜牧、林业、水利、水产、城建、铁路、工矿、交通、文教等主管部门,都要设置相应的土地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受省土地利用管理局的业务指导,负责本系统的土地管理工作。区、镇、农村公社和农、牧业生产单位,由市、县政府委任土地管理员。第四十八条 土地管理机关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政策、法令;(二)拟定执行本条例的实施细则和土地管理、规划方面的规章制度;(三)组织土地资源勘查、分类和评价;(四)进行土地登记,填发土地证;(五)负责土地统计,编制土地统计年报;(六)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土地使用单位制定土地利用规划;(七)审核征用、拨用土地申请,负责土地划拨;(八)检查土地利用管理情况,制止和纠正浪费土地破坏资源和其他违法行为;(九)总结、推广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建设用地,以及提高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的经验;(十)组织土地资源勘测、规划、管理的科学研究;(十一)调处土地纠纷;(十二)办理奖惩事宜。第四十九条 土地管理机关可向土地使用单位征收土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交地方财政,专款专用。收费办法,由省政府制定公布实施。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五十条 过去省内发布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文件、办法、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条例规定执行。本条例与国家土地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本条例修改权属于黑龙江省常务委员会。本条例由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管理局进行解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1年9月2日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农村的出路在哪?
现在不管是身在农村里,还是从外面偶尔回乡一次的农民,都会感叹于农村的变化之大。
一方面是青壮年大量流失,农田和宅基地逐渐闲置,农村不管从经济上、文化上都到了一个亟待转折的十字路口;另一方面,国家这几年针对农村的改革政策不少,取消农业户口、土地确权、宅基地有偿退出……都逐渐在全国各地落实。
变革必然会给农民带来生活方面的巨大变化,农民朋友们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未来,农村的出路在哪里?形势到底会往哪个方向发展,怎么做选择才更合理?
今天我们就从农民个体的角度来分析,按照当前形势,未来几年全国农民将面临的5种不同结局:
1、有偿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农民
国家提出这个政策的初衷,是为了能够把闲置土地集中起来重新投入利用。因为随着时代发展,农村里很多有承包地的农民已经不再种地,而是在城市里发展,并且已经有了稳定的收入和住所。
对于这一部分农民来说,有的会选择自愿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因为他们反正也不准备回农村了,这些地留在那里荒着还是个累赘,荒废久了还有被收走的风险,不如早早变现。当然,能这么做的农民,前提肯定是在城市发展非常顺利,没有后顾之忧,而且对回乡已经没什么想法了。
2、集中别人荒废的土地,成为大户的农民
有人想彻底离开农村,但也有不少人留恋乡土,并且热爱农业。因此就有了第二种选择,就是通过土地流转成为大户。
小户已经很难赚钱,但如果有技术的话,做规模种植、养殖,进行现代化标准化生产,还是符合农业发展趋势的,做好了也能发家致富。现在国家提倡土地流转,适度经营的规模农户还能获得扶持和补贴,因此未来几年都是大户发展的红利期。
3、保留承包权,把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
随着国家落实三权分置和土地确权,农民可以选择在将土地转给别人的同时,保留承包权,这样就不像直接有偿退出那样断了后路。
土地流转是有合同的,合同期限结束之后土地还可以收回来。而且因为土地确权之后国家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不动产权证,土地权益也能有法律保障。
选择这种的农民既可以脱离农业自由发展,比如自己做生意,也可以去城市工作,同时地又还是自己,还有租金可以收。另外还可以选择入股,比如以土地承包权作为股份,入股给当地需要用地的合作社,就能获得分红。
所以,相比于直接退出土地,流转土地显然更为灵活。而且多了条退路,今后如果想回农村了,也还有块地在自己手里。
4、没有土地确权的农民
由于现在仍有不少农民信息闭塞,很多农户甚至不知道土地确权是怎么回事,还有的农民因为在外打工而错过土地确权。同时,也有不少地方村干部以权谋私,故意曲解国家的土地确权政策,造成农民的土地没有按真实情况确权。
对于这一类农民,今后不管是留在农村,还是去城市打工,土地权益都很难得到保障。
5、土地确权后继续耕种自己土地的农民
也有的农民选择以不变应万变,继续种自己的地,或者说农闲的时候打工,一边打工一边种地,这样也能够维持生活。
不过随着农村趋势的发展和农业技术的进步,小农经济的生存空间注定越来越小,因为在农产品价格肯定无法和规模种植户竞争,所以最多就是自给自足了。另外,这种选择相对比较被动,市场形势和政策都会一直变化,只能不断被牵着鼻子走。
总结来说,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要想掌握主动权,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流转(包括自己集中土地和流转给别人)会是更好的选择。
有没有赚钱的项目?
你钱多吗,够用不够用不够用,去赚钱
无钱借银行贷款还爱什么面子,我不认为那些靠自己劳动换来改善家庭生活而起早摊黑摆摊的劳动者不光彩。房子是一砖瓦添置的,饭也是一口一囗吃下去的。
一口想吃成胖子,或想两元钱中5OO亿。的梦想家,醒了去摆摊练练吧。
改变自己穿的光鲜亮丽,回家还不改脾气。家是由某些人组合而成,缺一不可的。
家长职责:钱供大于求,不浪费资源时间
家长任务:榜样的力量,严传深教赛神仙
家长知识:超过孩子们,说话才有理有据
家长体质:带动孩子们,多吃食材少吃药如果你做到了,还要管理家庭开支平衡,过年节要去看老人,开学交费,都需用钱。
要说有什么项目,我推荐做自媒体,现在是创业时代,人人当老板。快手是在三四线城市定格,发展以农村包围城市的发展目标。你只有一部智能手机,一个支架,一个声卡,工作之余开启你学习之路。怎么样掛小黄车,怎么样帮卖,怎么样快影剪辑,怎么样守规则,怎么样做短视频,怎么样直播,怎么样售卖等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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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土地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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