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鱼池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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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清蒸海鲜是用冷水烹制的。全乡辖12个行政村,87个自然村,总人口。地理位置优越,东与伊春讪相毗邻,南面同马彦、木兰隔山相望,交通发达。自驾游出行前,仔细检查车况,并检查相关证件、保险是否齐全有效,确保行驶安全。出境游客要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好出入境证件、信用卡,注意防范信用卡盗刷风险。切勿为陌生人携带行李或物品,避免不知情中为他人携带违禁品而违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游时,切勿拥挤推搡,不要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要加强防范,拒绝乘坐黑车,不与陌生人拼车。参与项目活动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不擅自行动,不做可能危及自身
伊春鱼池建设
1.宜春鱼塘建设,清蒸海鲜是冷水煮还是开水煮?2.长白山有哪些好玩的东西?3.庆安县丰收乡村庄分布?4.大家会去哪里旅游?5.黑龙江土地法的规定?材料:虾仁10只,蛤蜊200g,蛤蜊200g,鱿鱼100g,蒜8瓣,红椒,姜,蒜,盐,糖,蒸鱼鼓油,豆腐皮卷,大葱。
伊春鱼池建设,蒸海鲜是冷水下锅还是开水下锅?
的清蒸海鲜是用冷水烹制的。蒸一盘小海鲜的做法:
材料:虾仁10只,蛤蜊200g,蛤蜊200g,鱿鱼100g,蒜8瓣,红椒,姜,蒜,盐,糖,蒸鱼鼓油,豆腐皮卷,大葱。
1.姜切丝,蒜切片,蒜末和红辣椒末。葱花切碎。
2.鲜虾洗净,放入姜丝、蒜片、适量盐、糖、蒸鱼筒油,腌制15分钟以上。
3.将蛏子洗净,用刀在蛏子开口的一侧划一刀,使其开口。
4、鱿鱼去除内脏,减去眼睛。用清水冲洗。
5.烧热油锅,将蒜末炒熟,下红辣椒后关火,放入碗中。
6.碗中放一点点蒸好的鱼鼓油,搅拌均匀。
7.找一个大盘子,然后在底下铺一层买来的豆腐皮卷和姜丝。
8.将腌制好的虾、加工好的鱿鱼、蛤蜊整齐的放在豆腐皮卷上。
9.在盘子上盖一层保鲜膜,将冷水放入蒸锅。锅里的水烧开后,蒸20分钟左右。
10.蒸好,在海鲜表面撒上葱花。你可以吃它。
长白山都有哪些好玩的?
很高兴我为你回答这个问题,对地道的吉林人更有发言权。现在,让我们回答一些问题。分为长白山的东、南、西、北四个坡,但因为东坡在韩国,所以只有南坡、北坡、西坡可以进入。其中南坡因为路况原因暂时没有开通。所以来长白山,只能游览北坡和西坡。
游览长白山的最佳季节是五月到八月,游览时间大约为两到三天。如果你是第一次去长白山,建议你先去北坡,因为北坡的景点最丰富,也是游览长白山最经典的选择。而且北坡景区可以直接坐公交站到主峰看天池,小景点之间也有环保车连接,所以特别适合带了老人小孩或者对体力没那么自信的人,不用爬山,不用走很多路。
1.在地下森林中感受大自然的野性力量。
地下森林位于北坡山麓,是第一个进入长白山的小景点,也是长白山最低的地方。从地下森林的入口,你需要沿着一条狭窄蜿蜒的木板路一直走到原始森林的腹部。如果你有勇气下到谷底,你会更深刻地体验到大自然的野性力量。激流底部的咆哮,岩石间倒下的树木,不时传来的鸟叫声,都能让你感受到最真实的大自然。然而,地下森林的向下阶梯是陡峭的。虽然有铁链保护,但还是很惊险。一定要量力而行,不要轻易冒险。
2.看小天池,看两湖相得益彰。
实际上有两个小天池。一个藏在僻静的月华林中,水深10多米,湖水碧绿。另一种水很浅,只有几米深,有时还会露出黄泥。往下看,一个是蓝色,一个是红黄色,像一对金银杯。所以人们称小天池为对北湖,景色独特。顺便说一下,这也是《雪山飞狐》和《西游记大战红孩儿》的拍摄地。虽然小天池没有真正的天池那么震撼,但是在看到真正的天池之前,把这个地方作为前奏还是挺好的。
3.欣赏绿色的深池,近距离观察瀑布。
绿池位于长白山景区北坡,因水深绿而得名。源潭还有“小九村”的美誉。主要景点是瀑布,瀑布直泻而下,水雾巨大。夏天,它充满了水雾,就像一个
4.泡聚龙温泉,享养生胜地。
龙温泉群距离长白瀑布约900米,步行或环保车均可到达。它的最佳视角是站在一条依山而建的木栈道上,可以将温泉和群山尽收眼底,但需要注意安全。长白山北景区温泉
庆安县丰收乡各屯分布?
庆安县丰收乡位于庆安县东南部,距县城2公里,幅员辽阔,面积43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6万亩。全乡辖12个行政村,87个自然村,总人口。
口28021人,6906户,人均占有耕地⒍4亩。地理位置优越,东与伊春讪相毗邻,南面同马彦、木兰隔山相望,交通发达。哈佳铁路、哈伊公路贯穿我乡,全乡被三第河流环绕,国有丰收林场座落我乡,有着丰富的林木资源。林地52000亩,森林覆盖率⒏5%,草原面积3万亩,宜鱼水面2万亩,水利灌溉控制面积10万亩,占总耕地的6⒉5%,已开发渔池6300亩,山清水秀,景色怡人,素有绿色食品之乡的美称。 在丰收乡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医疗卫生事业也上了一个新台阶。全乡两处卫生院,各科室人员齐备,每人都具有主治医师职称,各类药品齐全,备有急救车,简单的手术不出乡就可以治疗。最近又新引时了医疗设备,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更为方便有效的就医条件。 丰收乡的教育事业也是蒸蒸日上。现有中学二所,小学19所,在职教师415人。这支教师队伍有着过硬的专业技能,有着良好的教学态度和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奉献精神,多年来为国家培养了大批的栋梁之才。大家都去哪里旅游呢?
2019年国庆节,马上要到了,有以下建议仅供大家参考:
一是关注出行提示,做足行前准备。
关注旅游、外交、气象、交通等部门发布的出行提示,谨慎前往交通、治安、卫生、气候条件不利的旅游目的地,可选择错峰出行或非热门旅游目的地。合理规划出游线路,选择有经营资质的旅行社、酒店、游乐场所和有营运资质的交通工具。自驾游出行前,仔细检查车况,并检查相关证件、保险是否齐全有效,确保行驶安全。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急救常识,准备必要的常用药品,建议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出境游客还应充分了解目的地法律法规、宗教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及我驻该国使、领馆地址和联系等。
二是强化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避免随身携带大量现金,乘车、参观、购物时避免人包分离。避免前往人烟稀少、通信不畅、未对外开发开放或有安全隐患的区域,尽量结伴而行,避免独自、夜间出行。不轻易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食物或饮料,谨慎与陌生人搭讪或随其前往其他地点。出境游客要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好出入境证件、信用卡,注意防范信用卡盗刷风险。切勿为陌生人携带行李或物品,避免不知情中为他人携带违禁品而违法。出行期间与家人朋友保持联系,及时向其更新自己在外旅行日程、联络。
三是关注交通安全,远离危险。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游时,切勿拥挤推搡,不要携带违禁物品。行驶途中系好安全带,提前了解安全锤、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逃生门窗位置,掌握紧急逃生正确方法。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要加强防范,拒绝乘坐黑车,不与陌生人拼车。自驾游要杜绝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控制车速,注意礼让。行人过马路应走人行横道,注意来往车辆,勿闯红灯,文明出行。境外租车自驾游应提前了解所需证件和材料,切勿随意将身份证、护照等当作抵押物。出行前合理规划出游线路,详细了解路况及当地交通规则。遇到行车右舵左行的国家和地区,时刻谨记习惯和不同,熟记当地报警、急救和高速公路求助。
四是注意用火安全,防范火灾风险。
秋季来临,气象、物候条件不利因素增多,重点地区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高于常年,秋冬季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复杂严峻。旅游过程中,不带火种上山,不在草木繁盛、树叶堆积等易燃物聚集地或有防火提示的地方吸烟、烧烤或者使用明火。自驾游要提前检查车辆的油路、电路是否安全,随车灭火器是否完备好用,切勿装载烟花爆竹等可燃易燃物品。入住宾馆酒店时,尽快了解火灾逃生线路,熟悉安全出口方位,杜绝躺卧在沙发上、床上吸烟等行为。一旦发现火情,迅速拨打火警,说明起火地址、着火物质、火势大小等。
五是慎选高风险项目,保持理性消费。
参与游玩项目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谨慎选择高风险旅游项目,不在旅游探奇中盲目追求刺激。参与活动前仔细阅读项目相关提示,不参与自身身体、年龄条件等不适宜或管理人员不建议参加的项目活动。参与项目活动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不擅自行动,不做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举动。购物时,选择正规购物场所消费,不冲动、不盲从、不跟风、不攀比、不贪小便宜,不从事非法代购活动。出境游客在海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携带现金、药品和其他物品出入境,并如实申报。
六是文明有礼出游,合理合法维权。
树立文明出游意识,爱惜生态环境,不随地乱扔垃圾,不随意投喂动物、践踏花草。遵守公共秩序,不大声喧哗,不在公共场合吸烟,不推搡拥挤,不追逐打闹。保护文物古迹,爱惜公共设施。旅途中疑似发生侵权行为时,妥善保存证据,依靠各类诉求渠道,合理、合法维权。如遇旅游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拨打全国旅游服务热线号码“12301”进行维权。
黑龙江土地法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合理地利用和科学地管理土地,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法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一切生产、建设和生活不可缺少的活动基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管好、用好土地是各级政府和全省各族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辖区内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原、荒地、荒山、水域、各种保护区和城乡居民点、工矿、交通、财贸、文教、国防等用地。
凡属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保护、利用和规划,土地征用和拨用,以及土地纠纷的处理等,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 全省土地由县(市)以上政府按行政辖区统一管理。县(市)以上政府,须查清辖区内各类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状况,并根据土地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须报上级政府批准。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第五条 国家拨给国营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建设已经使用的土地;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土地;国家拨给机关、企事业、部队农副业生产和职工家属生产队使用的土地;经批准拨给社队使用的国有宜林荒山、荒地和草原、水面;国家建设征而未用和机关、企事业、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停办后交给社队使用的土地;未经划拨的荒地、荒山、草原、林地、水面等土地,均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简称国有土地,下同)。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时确认的生产队经营的土地(包括社员宅基地、自留地)和以后经批准开垦的耕地,以及县(市)以上政府确认的生产队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小片荒山、荒地、林地、草原、水面等土地,均属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简称集体所有土地,下同)。其中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归生产大队集体所有。公社、生产大队举办的集体企事业用地,分别归公社、大队集体所有,但其中占用生产队的仍为生产队集体所有。
第六条 为了确认和保障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城乡一切土地所有、使用单位必须向土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报县(市)以上政府批准,由所在市、县政府颁发土地证。土地证所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禁止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
凡需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经过县(市)以上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机关划拨、登记。
第八条 因地界不清、地权不明引起的土地纠纷,须由所在市、县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就地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属于市、县所属单位间的纠纷,由市、县政府裁决;属于市、县间或市、县与行政公署以上所属单位间的纠纷,由行政公署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报省政府裁决,或由省授权行政公署裁决;省辖市、行政公署之间的纠纷,协商解决不了的,由省政府裁决。在土地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抢占土地;已开垦的耕地,应维持现状,由原开垦单位暂时耕种,避免荒芜。土地纠纷一经裁决,有关各方必须认真执行,并于裁决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在现场落实地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单位之间需要串换土地时,要本着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共同制定调剂土地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机关重新进行登记,更改土地证。
第三章 农牧用地第十条 国营农、牧场和农村社队以及其他农牧业生产单位(简称农、牧业生产单位,下同),要在县(市)以上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内,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条件和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需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农、牧业生产单位制定或修改的土地利用规划,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县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农、牧业生产单位要把用地和养地结合起来,保护自然资源。开垦荒地不准毁坏森林、草原,不准破坏苇塘、野生中药材基地和水产资源,不准妨碍蓄洪、泄洪。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经政府划定的江河行洪区、水库、涝区上游的水土保持用地和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保护用地,禁止开荒。第十二条 凡有草原(包括草山、草坡)的农、牧业生产单位,要加强草原管理,保护、培育草原资源。在草原采挖药材,要随挖随填平;严禁乱挖草皮和砂土;要有计划地搞好草原建设,改良草质,更新草原。第十三条 农、牧业生产单位要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居民点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安排建房用地。集体和个人建房用地,要充分利用荒坡、荒山、荒地或闲置宅基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国营农、牧业生产单位,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所在市、县政府备案;社队和其他农、牧业生产单位,须报市、县政府批准。居民点建设用地要加强管理。农村社员新建房屋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城镇郊区,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各市、县要从严掌握,可结合本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现有超过上述标准的宅基地,要根据居民点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暂顶自留地。国营农牧业生产单位职工建房用地,可参照上述标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报省政府备案。第十四条 公社、生产大队兴办集体企业和福利事业,需占用生产队土地时,十亩以下须经县(市)政府批准;超过十亩的,由县(市)政府审核,报请行政公署批准。所占土地可用公社或大队所有土地串换,亦可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付给被占地生产队土地补偿费。第十五条 机关、工矿、部队等单位兴办农副业生产基地,要在县(市)以上政府批准的范围内,自力垦荒建场,不准占用农、牧业生产单位的耕地。第十六条 农、牧业生产单位从事商品性砖、瓦、砂、石、土的生产用地,必须经市、县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开采前要先把表土保存好,开采后要及时恢复利用,不准废弃。第四章 林业和保护区用地第 按照审批权限经县(市)以上政府确认的国营林业局、林场范围内的土地,归国营林业局、林场使用。农、牧业生产单位需要使用上述范围内的荒地、草原进行农、牧业生产时,必须经所在市、县政府审核,并附国营林业局或林业行政部门意见,报省政府批准。第十八条 城乡一切土地使用单位,都要在本单位土地使用范围内,充分利用荒山、荒地、闲田隙地植树造林,提高森林复被率。经县(市)以上政府批准,划给农、牧业生产单位的宜林荒山、荒地和社员造林地,只准造林,不准改作它用。第十九条 设在林区和其他地区的各种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保护区、风景区、疗养区的土地使用范围,以及上述范围内现有生产、建设单位在土地资源利用上的权利和义务,统由省政府确定。第五章 水域和水利用地第二十条 江河湖泊、水库蓄水区等天然、人工水域,由水利、水产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护,防止洪涝灾害,合理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 经县(市)以上政府确认的国营渔场范围内的土地,由国营渔场使用。经批准定期经营天然泡沼的生产单位,在泡沼干涸期,有权继续使用。经县(市)以上政府划定的各类水利工程保护用地,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使用。上述保护用地,需占用农、牧业生产单位土地时,应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补偿。第二十二条 凡国家举办水利工程用地,按本条例第九章有关征用土地的规定执行。国家与社队联办水利工程,须由主办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并附经批准规划设计文件、投资计划、平面布置图、被占地单位的意见,以及土地补偿或调剂土地方案,报省政府审查批准。对所占用非受益社队的耕地,可用受益社队土地或未拨用的国有土地予以调剂。调剂解决不了的,可按占地生产队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统计年报产量,国家统购价格,下同)的二至四倍发给土地补偿费。基层生产单位间联办水利工程用地,由市、县政府审批。对所占用非受益单位土地,应由受益单位予以调剂解决,或由受益单位按上款所列标准付给土地补偿费。第六章 工业、交通用地第二十三条 工厂、矿山、铁路、交通、油田、国防等单位经县(市)以上政府批准的征用、拨用土地,由各土地使用单位使用。第二十四条 因进行工程建设和开发地下资源,造成地面塌陷、沉降,使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受到损失的,或造成生产、生活用水困难的,由开发单位负责赔偿和解决。有条件的,要采取措施,填复整修,恢复利用。第二十五条 铁路占地宽度,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农、牧业生产单位已经使用铁路地界内土地的,必须注意保护路基,不得影响行车安全。铁路局因基本建设,需要收回此项土地时,要无代价交还。如已播种或有青苗,由铁路局按实际情况予以补偿。第二十六条 国家新建、改建公路用地,按本条例第九章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社队联办的公路工程,须由主办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并附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投资计划、平面设计图以及被占地单位的意见,按本条例第三规定报请审批。对被占用的土地,须由当地使用该路的场、社等单位调剂土地,或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付给土地补偿费。生产单位之间联合进行农村道路建设,要充分利用旧路。确需改线和新建道路占地,须经市、县政府审查批准,并要做到新路成形,旧路还田。筑路、养路所需砂、石、土,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解决。如需在公路外挖取砂、石、土时,必须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并搞好水土保持,不准破坏自然资源。第二 铁路、公路绿化造林或营造防护林,要在路界内种植。公路两旁造林确需占用界外土地时,要按征用土地规定办理;亦可由公路管理部门与当地农、牧业生产单位协议,由农、牧业生产单位负责造林,地权不变,林权和林木收益归造林单位所有。第二十八条 建材工业或其他建设单位选择荒山、土丘或瘠薄土地,做为砖、瓦、砂、石、土生产场地时,经县(市)以上政府批准,办理征、拨用手续后,按第十六条规定,合理开发利用。第七章 城镇用地第二十九条 城镇建设用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征占近郊菜田,确需征用时,必须先造新菜田,后占老菜田。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现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旧区改造用地,绿化用地和城市市区内的空闲地),由城建规划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现有农、林、牧、苇、渔业用地,由土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征用时,其用地位置由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本条例第九章的规定,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第三十一条 禁止城镇居民个人擅自占地滥建房屋。城镇居民个人建房用地,要在城镇内部解决。确需占用郊区土地时,由市、县城建部门统一申请征用土地。第八章 国有储备土地第三十二条 未经拨用的国有荒山、荒地、草原、苇塘等是国有储备土地,由所在市、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保护。第三十三条 新建和扩建农、林、牧、苇、渔业等生产单位,申请拨用国有储备土地时,必须提交计划任务书或规划设计方案,并按下列规定审批:(一)新建单位,不论面积多少,一律经所在市、县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二)现有生产单位,就近扩大土地使用范围,面积在五百亩以下的,由市、县政府批准;超过五百亩至一千亩的,由行政公署批准;超过一千亩的,由省政府批准。省辖市的上述单位申请划拨储备土地时,一千亩以下的,由市政府批准;超过一千亩的,由省政府批准。第九章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征、拨用土地,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定额,禁止多征、早征,杜绝浪费土地。第三十五条 申请征、拨用土地的单位,须向所在市、县政府送交用地申请书(详细注明土地属境、位置和数量),并附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扩大初步设计、平面布置图、年度投资计划和对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安置计划。但申请核拨国防等特殊用地,送交上述某种附件确有困难的,经市、县政府同意,可以免交或者以后补交。建设项目申请用地,必须一次报批,不准化整为零、分次报批。凡有“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新建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提交经批准的“三废”治理设施的设计,方能办理征地手续。因“三废”造成土地污染的,按环境保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抢险、防洪等紧急用地,可先行占地施工,随即补办征地手续。第三十六条 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只要扩大初步设计获得批准,即可办理征地手续。征地面积经县(市)以上政府核批后,由土地管理机关根据用地单位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分期划拨土地。经县(市)以上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按期拨出土地。第三 基本建设征、拨用土地五亩以下的,由县(市)政府审查批准;超过五亩,二十亩以下的,经县(市)政府审核,由行政公署批准;超过二十亩的,经县(市)政府审核,由省政府批准。省辖市征、拨用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市政府审批;超过十亩的,经市政府审核,由省政府批准。征用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鸡西、双鸭山、伊春、大庆、牡丹江、佳木斯和七台河市的近郊菜田,不论面积多少,一律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 征用土地时,要根据土地数量、质量、地面附着物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偿费:(一)征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近郊菜田,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的七至十倍计算;征用上述四市中、远郊和其他市、县集体所有耕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的六至八倍计算。(二)征用开垦不满五年的耕地,征用集体耕地而用国有荒地调剂的;拨用国营农、林、牧、苇、渔场和社队使用的国有耕地,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的二至四倍计算。(三)征、拨用果园、草原、交通、苇塘、鱼池等土地,可参照本条一、二款所列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处理。林木补偿标准,按《森林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四)被征用的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渠道等生产、生活设施和青苗,由征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第三十九条 土地补偿费发给被征地的基本核算单位,主要用于农业基本建设和生产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从中克扣。除本条例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外,被征地单位不得向征地单位提出额外要求。第四十条 征用土地涉及安置问题时,要在市、县政府领导下,由征地单位协助被征地单位,通过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兴办社队企业,就地安置。由市、县政府或征地单位按照被征地单位的土地与人口比例,通过其他途径予以安置的,不再发给土地补偿费。第四十一条 用地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同当地生产、生活有密切关系的水源、道路等设施,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对征用土地内的文物和古迹,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会同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妥善保护。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用地,须在征用土地范围内解决,确需临时使用征地范围以外的土地时,其用地数量和期限须经市、县土地管理机关批准。临时用地期满,要及时平整场地,退还原单位。对被占地单位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工矿、交通、地质、测绘等企事业单位和部队,需要对土地进行勘探、测量时,要先征得当地市、县土地管理机关和土地使用单位的同意,如果勘探、测量使土地使用单位受到损失,要给予赔偿。第四十三条 凡征而不用,少用多征的土地,由土地管理机关收回,交给当地农、牧业生产单位暂时耕种。再进行基本建设再需要这些土地时,可无偿收回,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第四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各级政府或土地管理机关,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一)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在生产上有显著成效的;(二)模范执行本条例,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三)在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选址、审批、施工中,节约用地做出显著成绩的;(四)在土地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和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土地管理机关有权实行经济制裁:(一)凡、出租土地所获钱款、物资一律没收,土地收归国有。擅自转移地权的,其地权转移无效。对上述双方的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滥开荒地,毁坏草原、苇塘及其它自然资源,妨碍蓄洪、泄洪,危害堤防安全,以及超坡开荒,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退耕还林、还草,并对其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指使者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占用国有储备土地者,必须退出所占土地,使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的,要对占地单位处以相当于恢复资源所需经费两倍的罚款。(四)未经批准占用他单位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退还所占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并赔偿被占地单位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指使者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五)对个人擅自占地滥建的房屋,要没收或限期拆除,退还所占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六)不执行对土地纠纷的裁决,继续在纠纷区抢占土地者,必须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七)未经批准乱挖砂、石、土者,必须立即停工,退出所占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占地面积对占地单位每亩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八)借征、拨用土地之机,向建设单位索取额外财物和不按期拨出征、拨用土地者,必须退还非法所得,按期拨出土地。对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九)不按期交还临时用地,或不及时退还征而未用,少用多征土地者,必须退还土地。逾期不退者按应退面积每亩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对不服从上述经济制裁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管理机关提交法院审理。违反上列条款,情节严重者,由土地管理机关提请县(市)以上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集体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所做批示无效,并要追究责任。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接受贿赂的,要根据情况轻重,给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土地管理机构第四 省、行政公署、市、县设置土地利用管理机构,作为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省和行政公署土地管理机关要根据任务设置土地勘测、规划设计等方面的事业机构。农业、农垦、畜牧、林业、水利、水产、城建、铁路、工矿、交通、文教等主管部门,都要设置相应的土地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受省土地利用管理局的业务指导,负责本系统的土地管理工作。区、镇、农村公社和农、牧业生产单位,由市、县政府委任土地管理员。第四十八条 土地管理机关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政策、法令;(二)拟定执行本条例的实施细则和土地管理、规划方面的规章制度;(三)组织土地资源勘查、分类和评价;(四)进行土地登记,填发土地证;(五)负责土地统计,编制土地统计年报;(六)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土地使用单位制定土地利用规划;(七)审核征用、拨用土地申请,负责土地划拨;(八)检查土地利用管理情况,制止和纠正浪费土地破坏资源和其他违法行为;(九)总结、推广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建设用地,以及提高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的经验;(十)组织土地资源勘测、规划、管理的科学研究;(十一)调处土地纠纷;(十二)办理奖惩事宜。第四十九条 土地管理机关可向土地使用单位征收土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交地方财政,专款专用。收费办法,由省政府制定公布实施。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五十条 过去省内发布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文件、办法、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条例规定执行。本条例与国家土地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本条例修改权属于黑龙江省常务委员会。本条例由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管理局进行解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1年9月2日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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