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族维护(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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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蒙古族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辖德令哈市、格尔木市、都兰县、天峻县、乌兰县以及茫崖行政区、大柴旦行政区、冷湖行政区”。三、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设立派出工作机构。”四、第十条调整为第四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扬青藏高原精神和柴达木精神,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建设民主、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的自治州。”五、第四条调整为第五条,内容不变。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或者停止执行。”七、第五条调整为第七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教育和引导宗教教职人员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妨碍国家司法和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反对封建迷信,禁止邪教活动。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八、第六条调整为第八条,内容不变。九、第七条调整为第九条,删去第二款。十、第八条调整为第十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积极的政策和措施,加强智力开发,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培养、引进和使用好各类专业人才。完善人才市场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培养各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吸引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州的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建设事业,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十一、第九条调整为第十一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民主制度,保障民主权利。”十三、第二章标题修改为:“自治机关”。十四、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三条,内容不变。十五、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常务委员会可以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修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蒙古族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德令哈市、格尔木市、都兰县、天峻县、乌兰县以及茫崖行政区、大柴旦行政区、冷湖行政区。

自治州首府设在德令哈市。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设立派出工作机构。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扬青藏高原精神和柴达木精神,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建设民主、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的自治州。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教育各民族公民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或者停止执行。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教育和引导宗教教职人员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妨碍国家司法和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反对封建迷信,禁止邪教活动。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交流和合作,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积极的政策和措施,加强智力开发,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培养、引进和使用好各类专业人才。完善人才市场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中的各类专业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吸引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州的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建设事业,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民主制度,保障民主权利。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谁知道56个民族的简介?

汉族是中国56个民族中人口最多的民族,是中国的主体民族,人口约为1,231,261,000 (2005年) ,约占全国总人口的91%,分布于全国各各地。

壮族是中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一个民族,主要聚居在广西、云南省文山,广东连山、贵州从江、湖南江华等地也有分布。人口1700余万(2005年)。

满族主要分布在中国的东三省,以辽宁省最多。另外,在内蒙古、河北、山东、新疆等省、自治区以及北京、成都、兰州、福州、银川、西安等大中城市均有少数散居满族。人口达982.118万(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在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仅次于壮族居第二位。

蒙古族现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自治区,其余分布在新疆、青海、甘肃、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区。人口480.6849万(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

回族主要分布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和甘肃、青海、河南、新疆、云南、河北、安徽、辽宁、吉林、山东等省及北京、天津等城市。人口860.2978万(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居中国五十五个少数民族的第三位。

壮族是中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一个民族,主要聚居在广西、云南省文山,广东连山、贵州从江、湖南江华等地也有分布。人口1700余万(2005年)。

藏族主要聚居在西藏自治区及青海海北、黄南、果洛、玉树等藏族自治州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甘肃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和天祝藏族自治县、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和木土藏族自治县以及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口459万(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

“维吾尔”是维吾尔族的自称,意为“团结”或“联合”。维吾尔族主要聚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以南的喀什、和田一带和阿克苏、库尔勒地区,其余散居在天山以北的伊犁等地,少量居住在湖南桃源、常德等地。人口721万(1995年)。

苗族现在主要聚居于贵州省东南部、广西大苗山、海南岛及贵州、湖南、湖北、四川、云南、广西等省区的交界地带。人口739. 8万(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在各少数民族中居第四位。

彝族现有人口657万多(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分布于云南、四川、贵州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布依族是中国西南部一个较大的少数民族。解放前,布依人被称为“仲家”、“水户”、“夷族”、“土边”、“本地”、“绕家”等。1953年,贵州省各地的布依族代表经过协商,正式统一用“布依”作为本民族的名称。布依族主要聚居于贵州省黔南、黔西南两个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及贵州、云南、四川省的部分地区。人口二百五十四万多(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

侗族来源于秦汉时期的“骆越”。魏晋以后,这些部落被泛称为“僚”,侗族即“僚”的一部分。现主要分布在贵州省的黎平、从江、榕江、天柱、锦屏,湖南的新晃、靖县、通道和广西的三江、龙胜等县。

瑶族主要分布在广西、湖南、云南、广东、江西、海南等省区的山区,是中国南方一个比较典型的山地民族。

白族主要聚居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其余分布于云南各地、贵州省毕节地区及四川凉山州。

土家族绝大部分居住在湖南永顺、龙山、保靖、古丈以及湖北省来凤、利川、鹤峰、咸丰、宜恩一带及四川省。

据史书记载,哈尼族与彝族、拉祜族等同源于古代的羌族,现主要分布在云南西南部哀牢山和蒙乐山之间地区新平、镇源、墨江、元江、红河等县。

哈萨克族主要分布在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塔城地区以及木垒、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及乌鲁木齐等地,少数分布在甘肃阿克赛和青海等地。

傣族主要聚居在云南省西双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和耿马、孟连等地,其余散居在新平、元江等三十余县。

黎族聚居在海南岛通什镇、保亭、乐东、东方、琼中、白沙、陵水、昌江、宦县等地

僳僳族最早生活在四川、云南交界的金沙江流域一带,后因战争等原因,逐步迁到滇西怒江地区定居下来。主要聚居在云南省怒江僳僳族自治州和维西僳僳族自治县,其余散居在云南丽江、保山、迪庆、德宏、大理、楚雄等州、县和四川的西昌、盐源、木里、德昌等县。

佤族分布在云南省西部和西南部、澜沧江以西和怒江以东的怒山山脉南段。

畲族是中国典型的散居民族之一,自称“山哈”,“哈”是客人的意思,意为住在山里的客人,传说畲族的祖籍是广东潮州。

畲族原分布在闽、粤、赣三省结合部,现主要分布在福建福安、霞浦、浙江景宁、广东、江西、安徽等省,多数与汉族杂居。

高山族是台湾省境内少数民族的统称,包括了布农人、鲁凯人、排湾人、卑南人、邵人、泰雅人、雅美人、曹人、阿美人、赛夏人等十多个族群。

拉祜族主要分布在云南省南部的澜沧、孟连、双江、勐海、西盟等县。

水族自称“海水”,意为水人。早在秦汉以前,岭南地区以及东南沿海一带就居住着许多部落,据测水族是从其中一个叫做“骆越”的部落发展起来的。清代人们称其为“水家苗”、“水家”,解放后正式定名为水族。现主要聚居在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其余分部在独山、荔波、都匀、榕江等县和广西北部地区的融安、南丹、环江等地。

东乡族是十四世纪后半叶由聚居在东乡的许多不同民族成份融合而成的,其中主要为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和蒙古人。聚居在甘肃省境内,其中半数以上居住在甘肃东乡族自治县。其余分别聚居在和政县和临夏县。甘肃的兰州、定西地区和新疆、宁夏也有分布。

纳西族主要聚居于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其余分布在维西、中甸、宁蒗、德钦和四川盐边、盐源、木里及西藏的芝康等县。

景颇族由唐代“寻传”部落的一部分发展而来。近代文献多称为“山头”、又分别称为“大山”、“小山”、“茶山”、“浪速”,自称“景颇”、“载瓦”、“喇期”、“浪峨”,主要聚居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各县的山区,少数居住在怒江僳僳族自治州的芒马、古浪、岗房以及耿马、澜沧等县。

柯尔克孜族多数居住在新疆南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其余分布在乌什、阿克苏、莎东、英吉沙、塔什库尔干等地。

土族主要聚居在青海省互助、民和、大通等县,其余散居在乐部、门源和甘肃天祝等地。

达斡尔族主要聚居在内蒙古自治区和黑龙江省,少数居住在新疆塔城县。

仫佬族,在他们本民族的语言中,“仫佬”一词就是“母亲”的意思。主要聚居于广西罗城等县,其余散居在罗城附近的宜山、柳坡、都安等地。

羌族现主要聚居在四川西部茂汶,其余散居在汶川、理县、黑水、松潘等地。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外还有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都江堰市、绵阳市北川县以及贵州少部分地区有居住羌族人。

布朗族是中国古老的少数民族之一。主要聚居在云南省西部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景洪县和临沧地区的双江、永德、云县、耿马,思矛地区的澜沧、墨江等县。

撒拉族主要聚居在地处黄河沿岸的青海省循化地区。

毛南族主要聚居在广西环江县上、中、下南山区,其余分布在广西河池、南丹、宜山、都安等地。

仡佬族即中国古代“僚人”,散居在贵州省西部的织金、黔西、六枝、关岭等20多个县,少数分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隆林各族自治县和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的广南、文山、富宁、马关等县。

锡伯族世居呼伦贝尔大草原和嫩江流域。18世纪中叶西迁至新疆察布查尔等地,现多数居住在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和霍城、巩留等县,在东北的沈阳、开原、义县、北镇、新民、凤城、扶余、内蒙东部以及黑龙江省的嫩江流域有散居。

阿昌族大部分聚居在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陇川、潞西等县。其余分布在盈江、龙陵等县。

普米族的族源属于中国古代西北游牧民族氏羌支系,“普米”意为白人。主要居住在云南省怒江僳僳族自治州的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丽江地区的丽江纳西族自治县、永胜县和宁蒗彝族自治县;还有一部分居住在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和盐源县。

塔吉克族虽然属于欧罗巴人种,但从远古时代起,他们就生息繁衍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现百分之六十的塔克克族人聚居在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其余分布在沙车、泽普、叶城和皮山等县。

怒族是云南的古老民族之一,主要分布在云南省怒江僳僳族自治州的福贡县、贡山独龙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和迪庆藏族自治州的维西僳僳族自治县等地。

乌孜别克族分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塔城、喀什、莎东、叶城、乌鲁木齐等地。

俄罗斯族是从18世纪后逐渐从沙皇俄国南迁到中国新疆等地的少数民族。在封建军阀盛世才统治新疆时期,被称为“归化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称俄罗斯族。主要散居在新疆的伊犁、塔城、阿勒泰、乌鲁木齐等地,内蒙古、黑龙江等地有少量分布。

鄂温克族人主要分布在中国东北黑龙江省讷河县和内蒙古自治区。

德昂族是西南边疆现有居民中最古老的民族之一,远在公元前二世纪就居住在怒江西岸。聚居于云南省潞西县三台山和镇康县军弄等地,散居在德宏、保山、临沧和思茅地区。

保安族因信仰伊斯兰教和风俗习惯与当地回族略同,又被称为“保安回”。1950年根据本民族人民意愿,定名保安族。保安族主要分布在中国西北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内大河家、列集一带。

裕固族聚居在甘肃省河西走廊肃南地区,其余居住在酒泉黄泥堡地区。

京族主要聚居在素有“京族三岛”之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各族自治县江平乡的澫尾、巫头、山心三个小岛上,其余分布在谭吉、红坎、恒望及钦县。

塔塔尔族(鞑靼族)主要分布在新疆伊宁、塔城、乌鲁木齐等城市。古称鞑靼。“塔塔尔”一词原意为“茅舍”。

独龙族曾被称为“俅人”、“曲人”、“洛”、“曲洛”等。解放后根据本民族的愿望,正名为独龙族。现主要聚居在云南省贡山独龙河谷。

鄂伦春族主要分布于内蒙古自治区的呼伦贝尔盟鄂伦春自治旗、布特哈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和黑龙江省呼玛、逊克、爱辉、嘉阴等县。

赫哲族主要分布在中国东北黑龙江省的黑龙江、乌苏里江和松花江沿岸。少数散居于桦川、依兰、富锦三县和佳木斯市。

门巴族主要聚居在西藏墨脱、林芝、错那等县。

珞巴族主要分布在西藏东南部的洛渝地区,少数聚居于米林、墨脱、察隅、隆子、朗县一带。

基诺族聚居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县基诺乡及其附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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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自治州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加强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加速自治州经济、文化的发展,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青海省西部地区蒙古族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格尔木市、都兰县、天峻县、乌兰县以及茫崖行政区和德令哈镇、大柴旦镇。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德令哈。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教育州内各民族公民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制度的活动。

州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来势力的支配。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开放、交流和合作,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州内通用的语言文字是蒙古族、藏族、汉族语言文字。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智力开发,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各民族中特别是少数民族中培养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和其他专业人才,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外地各民族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自治州的各项建设事业。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政策,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自治州。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蒙古族藏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蒙古族藏族的公民所占的名额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在全州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的公民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受青海省人民政府领导,对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州长由蒙古族或者藏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尽量配备蒙古族藏族人员,同时配备适当数量的其他民族人员。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尽量配备蒙古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境内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均属本条例保护管理范围。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依靠群众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茫崖、冷湖、大柴旦行政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工作。

公安、工商、环保、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助农牧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自治州境内设立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禁止在上述地区猎捕或进行妨害野生动物生存的一切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德令哈市克鲁可湖至托素湖水禽自然保护区;都兰县田格里湖黑颈鹤自然保护区,科学图、曲岗园柏林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茫崖行政区阿拉尔大型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

(二)禁猎区: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唐古拉山乡、郭里木德乡野牛沟、黑刺沟;德令哈市宗务隆乡伊克拉地区、怀头他拉乡雅沙图;都兰县沟里乡、巴隆乡;乌兰县铜普乡铜普山、赛什克乡牦牛山;天竣县苏里乡、阳康乡、舟群乡;茫崖行政区阿拉尔至西金乌兰湖。第六条 在非禁猎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禁猎期。禁猎期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在非禁猎期狩猎的,须经县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 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栖息环境的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汽枪、毒饵、地弓、扣子、铁夹等工具和陷坑、围猎、撒网、烟熏、爆炸、机动车辆追捕、夜间照明狩猎、掏窝、毁巢、挖洞等方法。第八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对外交换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须按规定申办特许狩猎证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须向县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狩猎证,并持有公安机关制发的持枪证,方可狩猎。第九条 经批准在自治州境内开发、利用国家及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自治州、县(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自治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自治州、县(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第十条 开展国际狩猎活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凡考察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在自然保护区拍摄电影、电视、录相,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第十二条 运输、邮寄或携带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州、县(市、行政区)境的,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县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野生动物驯养工作,向省内外公园、科研单位出售活体野生动物或标志。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行政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基金,用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铁路、公路养护、厂矿、农林牧渔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教育职工、家属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第十六条 在自治州境内从事采金、采矿、工副业生产和其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不得伤害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环境。第十七条 凡持有州、县(市)林业行政执法检查证或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检查证的林业和野生动物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区域内进行狩猎活动的人员进行检查,制止一切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狩猎案件。第十八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交同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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