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鱼缸维护的简单介绍
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687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果洛藏族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果洛藏族自治州是果洛地区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首府设在玛沁县大武镇。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时行使自治权。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果洛藏族自治州鱼缸维护,以及对应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关注我们祥龙鱼场哦。
本文目录一览:
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果洛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果洛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青海省果洛地区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玛沁县、玛多县、甘德县、达日县、班玛县、久治县。
自治州首府设在大武镇。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安定、人民富裕、民主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州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相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和民族团结,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计划生育,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制度、生产建设和推广科学技术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各族公民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艰苦奋斗、民族政策、民族团结、遵纪守法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藏族公民应占半数以上。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
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尽量配备藏族人员。
自治州的一切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藏族的语言文字,藏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对能够熟练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干部予以奖励。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一律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藏语文翻译和研究工作机构,做好藏语文的翻译和研究工作,促进藏语文不断发展。第十四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工作人员中应当尽量配备藏族人员。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藏语文或汉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果洛藏族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果洛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果洛地区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玛沁、玛多、甘德、达日、班玛、久治六县。
自治州首府设在玛沁县大武镇。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进步、民族团结、社会安定、人民富裕、生态平衡、环境优美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三江源”生态保护、科教兴州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稳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团结、艰苦奋斗和民主、法制、科技、文化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归侨、侨眷和归国藏胞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和民族团结,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计划生育,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制度、生产建设和推广科学技术的活动。
自治州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禁止一切邪教活动。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禁止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索赔(赔偿)行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藏族公民应当占半数以上。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经费和立法调研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六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
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发展高原生态畜牧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州、县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草原监督检查工作。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气象、市场监督、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草原保护和建设的相关工作。第三条 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利用和技术推广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草原权属第四条 本州境内的天然草原(草山、草地、草坡及疏林草地、灌丛草地)和人工草地(改良草地和退牧还草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按隶属关系由州、县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核发证书,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下,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建设。
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可以承包到家庭或者联户经营,乡或牧委会为发包方,家庭或者联户为承包方。
承包草原应当相对集中连片,留出牧道、饮水点及配种点等公用草原。第五条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承包的草原进行调整。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草原等特殊情况,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牧委会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牧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草原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五十年。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与承包方必须签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承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的经营自主权;
(二)承包经营期内按有关规定享有对其草原上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贝母、当归、大黄等)的采集及其收益权;
(三)接受国家生态补偿和草原建设资助的权利;按规划自筹资金自主建设草原的权利;
(四)承包草原被依法使用或者受到人为破坏的,依法获得补偿和赔偿的权利;
(五)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在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请求处理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六)享有依法流转、法定继承人继承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承包期届满后,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七)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退牧还草、生态移民的草原承包权不变。
承包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草原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承包合同,坚持以草定畜,服从草原建设统一规划;
(二)严格执行州、县政府有关二级野生植物的采集规定,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
(三)接受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第七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经营者因迁出、转产、牲畜大量减少或无力经营畜牧业生产的,经原承包方申请,发包方同意,可依法解除承包合同,或允许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合法的原则。未实行承包的草原不得流转。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由承包方和第三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由承包方和第三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流转。采取转让形式流转的草原,需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草原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属于原承包方投入部分的草原设施,经原承包方与第三方共同协商,由第三方给予原承包方合理补偿。第八条 国家和集体投资修建的房屋、配种站、水井、水渠等草原设施由承包方管理、维护和使用,也可折价归承包方所有;由国家补助、承包方自筹资金建设的草原设施,归承包方所有。
10月九号果洛疫情如何
好。10月九号果洛疫情非常好,是因为在2022年10月9日,该地疫情暂无新增病例,现有病例只有一个,状况非常好。果洛藏族自治州位于中国青海省的东南部,东临甘南州和黄南州,南接阿坝自治州和甘孜州,西与玉树州毗连。
果洛藏族自治州鱼缸维护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果洛藏族自治州鱼缸维护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