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族维护(海北藏族自治州水族维护管理办法)

灞桥区花鸟鱼虫市场2024-09-04 17:57:017.97 K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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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五条 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危害和侵占水利工程、污染水域和水体的行为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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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农田草原灌溉、城市及村镇供水、小水电、提灌站、机井、闸坝、窖(池)、水库、涝池、河堤(坝)、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水利观测、水文监测以及设施农牧业水利配套工程等。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领导。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

国土资源、住建、公安、农牧、林业、发改、财政、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使用财政投资或者以财政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保护。

使用非财政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人管理和保护,接受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危害和侵占水利工程、污染水域和水体的行为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公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实行统一调度的前提下,将小型水利工程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牧)民委员会、村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用水合作组织及涉农(牧)专业公司等管理。

灌溉面积在万亩以上的灌渠应设立管理机构。灌溉工程的管理采取专业与公众相结合的方式。

青海湖流域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按省有关法规规定执行。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工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建设工作,做到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严格水费征收管理;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巡视检查,预防、制止破坏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第八条 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州、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调度规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预案。

水利工程因防汛抗旱、除险加固需要进行蓄水、放水时,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水库大坝、堤坝、水闸等涉及重大民生和安全的水利工程进行安全鉴定。对鉴定为病险水利工程的,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制定整治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第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公示办事内容和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经营权的,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第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建设单位无法建设等效替代工程的,应当承担该项水利工程的改建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第十三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经营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经费,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一、在第一条“加强水资源管理”之后增加“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维护生态环境”修改为“保护生态环境”。二、将第四条中的“讲究效益”修改为“讲求效益”。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自治州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体系,全面推行州、县、乡、村四级河(湖)长制,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四、将第五条调整为第六条,并修改为“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五、将第六条、第七条调整为第七条、第八条。六、将第八条调整为第九条,将第一款中的“污染损坏水环境和水工程”修改为“污染水环境和损坏水工程”,“举报和监督”修改为“监督和举报”;在第二款“给予表彰和奖励”之前增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自治州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八、将第九条调整为第十一条。九、将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依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实施,坚持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科学配置生态、农业、工业用水。”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生态、农业、工业等用水类型配置和管理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用途管理,开展水循环利用,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和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十一、将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四条,将第一款中的“合理开发地下水,综合利用水资源”修改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推广利用再生水”;删去第二款。十二、将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十三、将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六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建设项目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删去第二款;将第三款调整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在自治州境内建设水利水电工程,应当做好水土保持、草原植被保护恢复、环境影响评价和文物保护工作,落实生态基流保障措施,确保河道生态流量。”十四、将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十五、将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八条,并修改为“水工程(含取水和蓄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河流、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十六、将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九条,删去第一款;将第二款中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同意,作为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方可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修改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作为办理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并对取水设施进行核验,验收合格且与水资源论证情况相符的,方可办理取水许可证”。十七、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十八、将第三章章名“水资源保护与节约”修改为“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实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制定辖区内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并严格监督执行。”二十、将第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将“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改为“自治州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将“处理预案”修改为“处置预案”。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州、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二十一、将第二十条第一款调整为第二十六条,并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禁止的行为。”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调整为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加强水资源管理,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所修建的涝池、蓄水池的水,归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管理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究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第六条 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州境内属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州、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牧、林业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采取保护植被,植树种草等涵养水源的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沙化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污染损坏水环境和水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监督。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九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州、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镇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与当地水资源及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环境影响评价,按流域和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由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综合利用水资源。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符合水资源规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城镇与农牧区、生产与生活、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统筹兼顾供水、发电、农田草原灌溉、渔业、林业、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按照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建设项目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建设项目,享受自治州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在自治州境内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和文物保护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公开出让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第十四条 跨流域、跨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进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水资源调出、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第十五条 建设水工程(含取水和蓄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在河流上建设水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必须先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和区域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海北藏族自治州水族维护(海北藏族自治州水族维护管理办法) 申古银版鱼

你了解过海北吗?它的气候特征适合种什么?市花和市树是什么?

大家好,我是可爱公主飞。今天我给大家介绍海北的气候以及海北适合种什么花,还有海北的市花和市树,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接着往下看。

一,海北的气候特点

海北藏族自治州位于青海省境东北部,北面与甘肃省毗邻。海北自治州是青海省的一个自治区,它归属于高原地区大陆性气候。高原地区的大陆性气候的气候特点是严寒时间长,温凉期比较短,阳光照射一般来说比较足,湿区季比较分明,雨和热同季。年平均温度大约在-2.4℃~1.4℃之间,年均匀降雨量大约426.8mm,年日照时长2517.6~2995.3钟头,没有确定的霜期时间。

二,海北合适养什么花

上一段我们对海北藏族自治州的气候进行了介绍,根据海北藏族自治州的气候特点看来,许多常见的植物都可以种植。地栽受地区比较严重,提议种植的作物我给大家罗列一些。比如大丽花,柳穿鱼,美人焦,金鸡菊,蛇鞭菊,蜀葵,大滨菊,丁香花,碧桃,芍药花,牡丹花,刺玫,荷包牡丹,黄菊花,木槿花,龙瓜槐,向日葵花,石竹,射干,雏菊,杜鹃花,玉簪,榆叶梅,郁金香,玉簪,格桑花,海棠,金盏菊等。如果大家是放到室内盆景的,他就会方便我们去管理,受区域危害小一些,能依据天气状况立即管控保养自然环境,因而绝大多数普遍盆栽植物全是能够保养的。

三,海北的市花和市树是什么

目前为止,海北藏族自治州现阶段并没有确立市花,市树。如果有,我会及时和大家介绍。

以上就是我对海北地区气候的介绍,以及适合栽种的植物的介绍。大家如果对这方面感兴趣,可以看后面的文章。

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草原灌溉、人畜饮水、城镇供水、小水电、水井、水窖、塘坝、涝池、水库、河堤(坝)、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水利观测、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和设施。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领导。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城建、公安、农牧、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的有关管理保护工作。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水利工程资产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五条 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危害和侵占水利工程、污染水域和水体的行为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实行统一调度的前提下,将小型水利工程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牧)委员会、村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管理。也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等方式由经营者管理。

灌溉面积在万亩以上的灌渠应设立管理机构。灌溉工程的管理采取专业与群众相结合的方式。

青海湖流域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按省有关法规规定执行。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工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做到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严格水费征收管理;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巡视检查,预防、制止破坏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第八条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公示办事内容和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程收益情况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确保防洪抗旱、水土保持等公益性水利工程所需经费,专款专用。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经营权的,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制度。由水利工程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水费的收取标准、管理办法和使用范围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按省有关规定划定,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和土地确权发证等手续。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工程设施;不得在水利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确需建设的,须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石、采砂、采矿、取土、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和有毒有害液体;

(三)开垦、铲草皮、滥伐林木等破坏自然植被而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四)盗窃、破坏水利工程及设施;

(五)非管理人员操作水利工程设备,在干渠、支渠上扒渠放水。第十五条 从事下列活动,须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按规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库区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围内取水、截水的;

(二)在水利工程内设置或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的;

(三)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它建设和经营活动的。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水费的,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海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是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门源回族自治县、海晏县、祁连县、刚察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海晏县西海镇。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县(区、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施科教兴州,加快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的民族自治地方。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自治州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

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法制建设规划,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各民族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第六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倡导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欺侮,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德。对全州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依法打击非法传教活动,禁止邪教活动。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兵役工作。第十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组织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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