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水族维护(西双版纳纳版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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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水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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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1、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
- 2、西双版纳亚洲热带水族馆有限公司怎么样?
- 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9修订)
- 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
- 5、西双版纳的傣族,民俗文化有哪些?
- 6、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澜沧江的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水族维护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的保护范围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水族维护:系指澜沧江流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188公里的水域和沿岸的自然资源。
澜沧江一级支流勐往河、南果河、勐养河、纳版河、流沙河、罗梭江、南阿河、南腊河等河流的保护,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要把澜沧江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坚持在维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和保护自然景观的前提下,实行统一规划、保护治理、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方针。逐步恢复澜沧江沿岸的植被,加快航运、水利、旅游等事业的开发建设,充分发挥澜沧江的综合效益。第四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驻州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农村的自治组织和全体公民,以及一切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对破坏澜沧江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水域保护第五条 水域保护范围:自治州内澜沧江的水体、河道、河床、堤岸,及一切航运、水文、水利等设施。
无堤防的江段,其保护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水位确定。第六条 在澜沧江水域内禁止一切有损于河床、堤岸、自然景观的行为。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经县以上水利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
(一)采石、挖沙、取土、采矿、淘金;
(二)爆破、钻探;
(三)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第七条 在澜沧江水域内不得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在航道内不得弃置沉船,不得设置碍航渔具,不得种植水生植物。未经允许不得在水域内构筑任何建筑物。第八条 在澜沧江保护范围内不得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废水;不准向水域内倾倒尾矿、垃圾、废渣等废弃物及有毒物体;不准新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工业生产设施。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限期治理。第九条 在澜沧江航行的一切船只,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污物、废油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只,应当有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第十条 禁止在澜沧江水域内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等酷鱼滥捕,以及猎杀国家列入保护的水生动物的行为。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澜沧江水域范围内的一切航运、水文、水利、环境监测等设施。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水文监测和水质化验,为澜沧江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第三章 防护林的保护及营造第十三条 澜沧江防护林的范围:澜沧江沿岸非平坝地段第一道分水岭以内。第十四条 澜沧江保护范围内的防护带,要认真保护,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严防山林火灾,搞好森林病虫防治。第十五条 本条例颁布实施前,一切单位、个人经批准在防护林带内种植的橡胶、茶叶等长期经济林木维持现有面积,不得扩大。
澜沧江防护林带内的经济林木,可按林地权属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并要编制采伐方案,由县级林业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禁止皆伐。第十六条 澜沧江防护林带内禁止种植粮食和其它短期经济作物,本条例颁布实施前已种植的,必须退耕还林。对耕地确有困难的少数村寨,由县人民政府在防护林带以外给予适当调整;确需继续耕种的,应在澜沧江非平坝地段1000米以外,坡度在25°以下,并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澜沧江主管部门批准。
澜沧江防护林带内退耕的土地,由林业部门作出规划设计,能自然还林的实行封山育林,不能自然还林的,按照林地权属,进行人工造林,限期恢复森林植被。
禁止在澜沧江的江堤坡面从事一切危及坡体稳定的活动。第十七条 澜沧江沿岸的重要自然景观、溶洞、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应严格保护,禁止砍伐和破坏。第十八条 澜沧江的防护林带为禁猎区。禁止一切猎捕和其它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第四章 水域的开发和利用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的经济实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参加澜沧江的开发,建设适应经济发展的航运事业,建设电站及其他水利工程,发展渔业生产等。
西双版纳亚洲热带水族馆有限公司怎么样?
西双版纳亚洲热带水族馆有限公司是2014-08-08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城东8公里处。
西双版纳亚洲热带水族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32800MA6KPQXG4X,企业法人肖虹,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西双版纳亚洲热带水族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土著鱼研发、养殖、育苗;水产品加工销售;水生动物驯化展示;水产技术培训及咨询服务;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文艺创作与表演;商务信息咨询;票务代理服务;文化交流服务;场地租赁;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纺织品、服装及日用品、农副产品、日用百货、酒、饮料、茶叶销售;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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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自然保护区,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规定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促进生态环境建设。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自然保护区以及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扶持力度,推广使用太阳能、电能、液化石油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支持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以及周边村寨开展栖息地恢复。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自然保护区开展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社区发展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自治州、县(市)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相关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自治州、县(市)其他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保护区设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下设所(站),配备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开展资源巡护和生态环境监测,并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四)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普等活动;
(五)探索合理利用、开发资源的途径,开展社区共管、生态补偿等活动;
(六)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七)规划和开展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与修复、重点保护对象的拯救保护工作;
(八)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建立共管机制,引导当地社区、居民参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自治州自然资源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权限,可以在自然保护区设置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毁坏林木等其他损害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活动。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州、县(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第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州、县(市)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同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族传统建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水族维护的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建筑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传统建筑是指以傣族为主的世居少数民族干栏式建筑和南传佛教塔、寺、亭、雕塑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各类传统建筑物纹饰。第三条 自治州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民族传统建筑的义务,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民族传统建筑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继承发展的方针,坚持重点保护与区域保护相结合,建筑保护与其他人文自然保护相结合,促进民族传统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族、文化、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传统建筑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民族传统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规划制定、新建和维修困难补助、建筑设计和工艺技术及材料的研究等方面。
民族传统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自治州、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推进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城镇、村寨建设,单位和个人新建、维修房屋应当保持民族传统建筑的风格和工艺,节约用地、用材。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民族传统建筑的分布和现状组织编制城镇、村寨建设风貌总体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风貌总体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自治州内的城镇和村寨建设应当符合建设风貌总体规划。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传统建筑样式、构造、工艺和材料的研究,组织设计、编印民族传统建筑方案图集和装饰图样,推广应用新型建筑工艺和材料。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民族传统建筑设立保护标志,实行挂牌保护:
(一)具有一定建筑年限、艺术特色和历史研究价值的民族传统建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水族维护;
(二)民族传统建筑较为集中的城镇街区和村寨。
对属于个人所有的民族传统建筑的挂牌保护,应当征求产权所有人的意见。第十一条 实行挂牌保护的民族传统建筑的产权所有人负责建筑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应费用。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产权所有人承担维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
实行挂牌保护的民族传统建筑维修时,不得改变建筑物的立面、结构等特色。维修方案应当报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实行挂牌保护的民族传统建筑需拆除的,应当报州、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实行挂牌保护的民族传统建筑需转让、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应当承担民族传统建筑的日常维护义务。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
城镇规划区主要街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在申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供建筑外观造型设计方案。对可能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建设项目申报人提供景观分析图。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倡采用民族传统建筑纹饰进行建筑物外立面的装饰。城镇规划区主要街道两侧的各类建筑不得使用有碍传统建筑风貌的装饰纹样。第十五条 实行挂牌保护的村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措施。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和标准:
(一)建筑风貌及环境、景观;
(二)新建建筑物样式、高度、层数和外装饰;
(三)道路、管线和消防安全设施;
(四)绿化面积和树种。第十六条 实行挂牌保护的村寨内新建住宅的,须取得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挂牌保护的村寨内符合城镇、村寨建设风貌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免收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无偿提供建筑设计标准图和施工技术指导。村民新建或者维修住宅需要的木材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西双版纳的傣族,民俗文化有哪些?
西双版纳的傣族民俗文化如下:
傣族先民就生息在滇、桂、黔地区,与壮族、水族、布依族、黎族等有密切的关系,同源于古代的“百越”。他们以“纹身断发”为共同习俗,而又互相杂处。他们的足迹还在老挝、泰国北部、缅甸和印度地区。他们是最早栽培水稻和使用犁耕的民族。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特产非常丰富,仅水果就有110多种,这里动植物品种繁多,是有名的“植物王国”和“动物王国”。1991年,西双版纳国家自然保护区正式向外界开放,人们可以亲身游历大自然的宝库,体味浓郁的亚热带风情。
傣家菜很少是热菜,很少向中国的传统菜一样炒,他们不用油,几乎都是用生菜或是加水煮熟以后沾蘸水伴着吃的,口感或苦或酸,有点辣。他们的菜很奇怪,有的臭的问这都不想吃,但口感却特别鲜嫩爽口,比如说他们的特色菜臭笋;有的夹杂着各色的香菜,他们的香菜种类特别多,很多的凉拌菜和蘸水都会加入不同的香菜,向云南的过桥米线就是特别细的米线加香料在家柠檬汁凉拌而成!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拯救濒危的热带、亚热带生物资源,为科研和生产服务,造福人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勐养、勐仑、勐腊、尚勇、曼稿五片,总面积二十万公顷。经确定的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条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全面保护自然环境,大力发展生物资源,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合理经营利用,发挥多种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方针。第四条 本州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保护好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是全州各族人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禁止一切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支持和督促各级管理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工作。第六条 本州内其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设立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使对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职能,由州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省林业厅指导。
管理局下设自然保护区管理所,管理所受所在县人民政府和管理局双重领导。
管理所以下可设立若干个保护管理站。第八条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的宣传教育;负责保护区的行政管理,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的动、植物资源;依法查处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的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设立林业公安机构,行政上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领导,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林业公安机关领导。
自然保护区公安机构的主要职责:保卫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和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可实行职工个人、家庭承包或委托自然保护区内和边缘村寨群众承包管护等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自然保护区局、所应同所在和毗邻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联合保护委员会,制定保护公约,共同做好管理保护工作。第三章 管理保护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核心区只供经批准的人员进行观测研究活动,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培育驯化珍、稀动植物等活动。
自然保护区划定前原已定居在自然保护区的村寨群众,位于核心区的,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有计划地组织搬迁出自然保护区,妥善安置。位于实验区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划定生产经营范围,合理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自然保护区和损坏其设施,也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修筑设施。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报告,经自然保护区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进入自然保护区内施工。并按规定向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交纳资源损失赔偿费,施工中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伤害各种野生动物。
自然保护区及其边缘均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机构和设施,对原已兴建的应逐步迁出。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内严禁采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毁林开垦、开山炸石、挖沙取土、军事演习和从事其他有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活动。因科研、教学、展出等特殊需要,需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的,须按审批权限,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按批准的品种、数量捕捉和采集,并按规定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收购竹木、藤条、药材、花卉、野生动物及其他林产品。第十五条 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参观、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的,须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得入内。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规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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