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族维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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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处湖南省西北部、云贵高原东侧的武陵山区,与鄂、渝、黔接壤。湘西土家族、苗族是能歌善舞的民族。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是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吉首市。第三条 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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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湘西的简介
大湘西地区大致以张家界市、湘西州、怀化市等三市州为主体。 张家界市地处湖南省西北部,澧水中上游,属武陵山脉腹地,位于东经109°40′至111°20′、北纬 28°52′至 29°48′之间。东与常德市的石门县与桃源县交界,南与怀化市的沅陵县毗连,西与永顺县、龙山县接壤,北与湖北省的鹤峰县与宣恩县为邻。198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原名大庸市,1994年4月更为今名,总面积9516平方公里,辖2区2县,市人民政府驻永定区。2006年末,全市总人口161.45万,市城区建成面积20.5平方公里,市区人口19.1万。
张家界市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1999年末,全市有土家族、白族、苗族、回族、蒙古族、壮族、瑶族、彝族、满族、侗族、高山族、维吾尔族、布依族、土族、布朗族、水族、黎族等17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1176900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2.48%。
张家界以其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闻名于世。以中国第一个国家级森林公园张家界和天子山、索溪峪两个自然保护区组成的武陵源风景区面积达369平方公里,区内以世界罕见的石英砂岩峰林峡谷地貌为主体,集桂林之秀、黄山之奇、华山之险、泰山之雄于一体,藏赂、桥、洞、湖、瀑于一身,有“扩大的盆景、缩小的仙山”之美称。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处湖南省西北部、云贵高原东侧的武陵山区,与鄂、渝、黔接壤。1952年8月成立湘西苗族自治区,1957年9月成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现辖7县1市,州府设在吉首市,国土面积1.55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85万人,其中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人口占77.2%。湘西州是湖南省唯一进入国家西部大开发范围的地区,是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重点地区和扶贫攻坚主战场。
湘西州有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凤凰古城,被新西兰著名作家路易·艾黎誉为中国最美丽的两座小城之一;里耶战国古城,考古专家称之为“北有西安兵马俑,南有里耶秦简牍”;八百年土司王都“老司城”,堪称“中国的马丘比丘” 和“东方庞贝古城”。厚重的历史文化,孕育了民国总理熊希龄、现代文豪沈从文、著名画家黄永玉、民族歌唱家宋祖英等一批政治文化名人。
湘西有着浓郁的民俗风情。湘西土家族、苗族是能歌善舞的民族。土家族山歌、苗族的对歌,曲调优美,悠扬悦耳;土家族茅古斯舞被称为民族舞蹈活化石,苗族鼓舞堪称中华一绝;酒鬼酒、土家织锦和苗族银饰、蜡染已成为游客珍藏的佳品。
湘西有着神奇的山水风光。境内有国家级景区景点36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猛洞河漂流,被誉为“天下第一漂”;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免遭第四纪冰川侵袭的原始次生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吉首德夯,被人们称之为“天凿奇峡”,拥有全国最高的流沙瀑布。还有沈从文笔下的边城茶峒等一批著名景区景点。湘西有着独特的资源优势。山地资源丰富,全州山地面积占总面积的70%,堪称华中“生物基因库”和“中药材宝库”,拥有中药材资源2000多种。矿产资源丰富,在州域内已勘查发现63个矿种485处矿产地,锰、汞、铝、紫砂陶土矿居湖南省之首,锰工业储量居全国第二,钒矿遍及全州,有“锰都钒海”之称,全州矿产资源总价值达2万亿元以上。旅游资源丰富,拥有50多个国字号生态和文化旅游品牌,荣膺“中国魅力城市”和“中国最佳旅游去处”,“神秘湘西”旅游品牌已蜚声海内外。 怀化市,地处湖南省西南部,武陵山脉和雪峰山脉之间,沅水自南向北贯穿全境。现辖10县1市1区1管理区(县级)和一个省级开发区和一个省级工业园,全市城镇人口174.69万人,城镇化水平36.2%。市区城市框架拉通到80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52平方公里,城区人口数52万(2009年数据),是“大西南桥头堡、原生态植物园、古建筑博物馆、多民族文化村、杂交稻发源地、抗战胜利受降坊”。
区位条件独特,交通优势明显。自古就有“黔滇门户”、“全楚咽喉”之称,今则有湖南“西大门”之美誉。是东中部地区通向大西南的桥头堡和国内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湘、鄂、渝、黔、桂五省(市、区) 重要的物资集散地,有“火车拖来的城市”之称。湘黔、焦柳、渝怀三条铁路交汇于市区,怀化货运站是全国重要的编组站之一,沪昆高速铁路、渝怀复线枢纽地位日益突出;209、320、319三条国道纵横境内,沪昆、杭瑞高速公路怀化段已建成通车,包茂高速公路怀化段已开工建设,娄怀高速公路即将动工;市内的芷江机场已开通至北京、广州和长沙的航线,并将致力打造成为湖南省第二大民用航空港;以沅江为主体的水运体系通江达海,形成了集铁路、公路、航空、水运四位一体的立体交通网络。
自然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为中国十大水能基地之一的主体地带,水能理论蕴藏量499万千瓦,可开发量460万千瓦,已建成五强溪、凤滩、洪江等水电站,总装机容量320万千瓦;活立木蓄积量5510万立方米,居湖南省第一,森林覆盖率达65.3%,远远高于全省、全国乃至全球平均水平,属中国南方的重点林区。以怀化为主体的湘黔川鄂边境山地,被《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列为9个生态良好区之一。有药用植物1909种,其中,列入国家重点中药材资源的有175种,茯苓、天麻等产量居全国第一;水果种植面积56.9千公顷,年产水果59万吨;初步探明有一定储量的矿藏11类45种,总储量28.9亿吨,其中,黄金、铜、磷三种矿藏储量在湖南省居第一、三、四位,重晶石矿藏储量在国内位居前列,市内矿产资源潜在价值5000多亿元。历史悠久,民俗风情浓郁,自然景观秀丽。史书记载怀化为“五溪”之地。市区内的洪江高庙、黔城芙蓉楼,洪江古商城,沅陵黔中郡、二酉洞、龙兴讲寺,通道芋头侗寨,芷江抗日战争胜利受降纪念坊、天后宫,会同高椅民居,中方荆坪古村等文化古迹和五强溪水电站水库蓄水形成的陈家滩“千岛湖”,著名丹霞地貌群——通道万佛山、溶洞奇观——辰溪燕子洞等自然景观闻名遐迩,侗族、苗族等46个少数民族以其独具艺术魅力的多民族文化和民族习俗风情吸引着芸芸众生。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是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大庸市、桑植县、龙山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吉首市。第三条 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第四条 自治州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文明昌盛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全州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土家族和苗族的公民应当超过半数。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公民。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土家族和苗族的人员,逐步做到超过半数。
自治州州长由土家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同时注意配备各民族的妇女干部。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县、市和乡、民族乡、镇的政权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建设。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和国家的规定,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第十七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人员;工作人员中要尽量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第十八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济文化建设计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州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州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确定地方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保护区位于湖南省永顺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10°6′50″-110°21′35″,北纬28°42′15″-28°53′55″,总面积26347.6公顷,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具体界限以国务院批准的《湖南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为准。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区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及林农补偿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增强资源保护意识,按照保护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进入保护区的游客和其它人员,应当爱护保护区自然资源和公共设施,遵守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七条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保护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八条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林业、气象、交通、通信、公安、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保护区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第九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保护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
(三)负责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建立资源档案,组织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四)建立完善环境卫生和公共服务设施:
(五)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七)对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旅游服务、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破坏资源和环境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保护区的公安机构,应当按照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要求,保护自然资源和国有财产,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案件。第十一条 保护区总体规划是保护区保护、管理、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保护区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保护区核心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保护区缓冲区内经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拍摄影片等活动。从事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在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进入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所得的收益,应当用于保护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 保护区核心区的原有机关单位、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州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有计划地迁出,依法予以补偿、妥善安置。
保护区依法征用、征收的林地及其它建(构)筑物,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保护区居民所需生产、生活用材,可以从实验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的人工林中解决。
州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区居民的节能工程应当给予重点扶持。第十五条 进入保护区的车辆、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驶条件,按指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或停泊。
保护区内的车辆、船舶实行适量控制,并逐步使用环保型车辆、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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