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水族维护(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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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第二条 楚雄彝族自治州是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管辖。第三条 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本州招收工人的民族比例,扩大工人队伍的少数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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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2013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川江的保护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龙川江的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龙川江是指发源于南华县天子庙坡,流经南华、楚雄、禄丰、牟定、元谋等县(市),在元谋县汇入金沙江,全长254公里的干流及其各级支流,流域面积9256平方公里。第四条 龙川江的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五条 自治州和龙川江流域的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龙川江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自治州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龙川江水资源,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龙川江的统一保护管理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龙川江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龙川江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修改龙川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三)编制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四)负责龙川江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五)审批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方案;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龙川江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等费用;
(七)调处水事纠纷;
(八)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龙川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龙川江的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龙川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龙川江的义务,对污染水体、破坏河道等违法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龙川江保护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河道管理第十一条 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龙川江干流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市)龙川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龙川江支流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机构备案。
编制龙川江综合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龙川江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规划时,涉及龙川江的,应当征求龙川江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三条 龙川江保护管理范围分为河道管理范围和河道保护范围,具体界限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划定,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龙川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涂(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5米-10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10米-20米的区域;
(二)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龙川江支流的管理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划定。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地质条件、水源保护目标等实际情况,在河道管理范围之外设定河道保护范围。第十四条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可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工业项目以及其他项目;
(二)堆放、弃置矿渣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爆破、打井等影响河势稳定的行为;
(四)开挖地下工程等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第二条 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管辖。自治州内还居住着汉族、苗族、傣族、回族、白族、哈尼族、傈僳族、壮族等民族。
自治州下辖:楚雄市、双柏县、牟定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禄丰县。第三条 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楚雄市。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带领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定而有步骤地进行经济、教育、科学技术等各方面的体制改革,逐步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制定自治州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发挥本地资源丰富的优势,在建设坝区的同时,加速开发山区,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加快发展山区的林业、畜牧业和采矿业,发挥山区的优势,加速改变山区的贫困面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贫困山区实行放宽政策、减轻负担和扶持、帮助的方针。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教育事业,特别要重视发展民族教育。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重视培养、使用、引进各方面的人才,并且采取各种措施大量培养和使用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各级各类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要注意在妇女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本州招收工人的民族比例,扩大工人队伍的少数民族成份。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对各族人民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它的腐朽思想。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教育人民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做贡献。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山嘴水库(以下简称水库)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水库保护区和输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水库正常蓄水位为1814米(黄海高程,下同),校核洪水位为1819.84米。按照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要求,对水库径流区生态系统实行严格保护。水库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水库正常蓄水位以内区域及坝轴线上游250米、坝脚线向下200米、大坝两端200米、溢洪道边线外100米、消力池以下200米、其他建筑物工程外轮廓线向外50米和生产、生活区的土地确权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库界桩以内的区域。
(三)准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库径流区。
水库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设置界桩、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水库输水设施具体保护范围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划定,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水库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利用、综合防治的原则。第六条 水库一级保护区水体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目标进行保护。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楚雄市、南华县、牟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库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水库保护区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水库保护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青山嘴水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水库保护管理专项规划;
(三)制定水库运行计划,执行调度指令;
(四)按规定收取水费,保障正常、安全、规范供水;
(五)管理、维修、养护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工程设施;
(六)负责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保护管理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水域、森林、土地等资源。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水库管理机构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可以行使水务、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第十条 自治州和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水务、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气象、国土资源、卫生、交通运输、民政、旅游、移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保护工作。第十一条 楚雄市、南华县、牟定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面源污染防治和城乡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做好水库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做好水库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实施应急处理;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二条 水库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面源污染防治和城乡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规划;
(二)做好水库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第十三条 水库输水设施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和维护水库输水设施、设备;
(二)执行防汛抗旱指令;
(三)制定输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运行、检修规程;
(四)对输水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制止妨害输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库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水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水库保护管理专项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库保护管理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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