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族维护(黔东南水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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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甘肃、青海、新疆的蒙族自治州,东北临近内蒙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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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族的简介
水族,有本民族的语言和传统文字,水语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侗水(侗台)语支,水族古文字体系保留着图画文字、象形文字、抽象文字兼容的特色。
水族自称“睢(suǐ)”,关于水族的来源,有殷人后裔说、百越(两广)源流说、江西迁来说、江南迁来说等说法。水书是夏商文化的孑遗,属水族的精神支柱。鱼是水族的图腾,饭稻羹鱼是水族的重要社会习俗。
水族主聚居在黔桂交界的龙江、都柳江上游地带,贵州省黔南的三都水族自治县、荔波、独山、都匀等县市为主要居住区,黔东南的榕江、丹寨、雷山、从江、黎平等县为主要散居区,此外在广西北部的河池、南丹、环江、融水等县市以及云南省富源县也有水族村落分布。
扩展资料
水族的名字,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定下的。在唐宋前,水族被称之为“獠”,北宋时期,在这个区域出现了“抚水州”,而到了明朝的时候,“水”族就开始出现在了史书的记载之中,而到了清朝的时候一般都称之为“水家”、“水苗家”等,到了新中国成立,才有了水族的统称叫法。
水族还有过一次迁徙,是在秦王朝时期,那是后秦始皇征剿岭南,导致了水族先民被迫进行了举族大迁徙,这让水族的先民脱离于了百越部落这个母体,逐渐向着单一形式的民族发展,而第二次迁徙的地方是到了龙江、都柳江的上游地带,大致也很像后世的分布格局。
经过八九百年发展,唐朝时期,水族逐渐成了一个单一的民族,而本来的“睢”的叫法也被改了“水”,这就和“抚水州”有关了。
水族的作物为水稻,农业的发展非常不错,在史书上有“种稻似湖湘”这样的描述,而为了反抗封建王朝所针对的高压统治,水族的上层人进行过武装,在史书中有多次的“犯边作乱”记载。
在宋时期,抚水州几乎没有停止反抗封建王朝压迫的活动,在1016年(宋大中的祥符九年),平州的刺史曹克明奉命进行了军队镇压,这才解决了问题。
而“抚水州”也被改了名,叫“安化州”,“抚水县”改成了“归仁县”,“京水县”改为了“长官宁县”,宋朝除了改名字外,还有意识的让水族迁移汉人居所,迁移者给田粮。
又经过了几个朝代的发展,水族已经进入了封建的形式中来,而清朝末期,水族也被帝国势力所袭扰,而原本种植粮食的农民也有大量被忽悠种植鸦片,农业受到了破坏,但纺织业因为工业的打击也进入了洋纱加工手工业这样的工业中来。
在辛亥革命后,这里也出现了许多矿厂,而资本势力也对当地的民众严重的剥削了起来,在后来混乱的数十年中,水族的此地的人口减少了三分之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水族
水族的习俗
1、婚姻
水族婚姻沿袭传统习俗,恪守同宗血缘不娶、异宗异姓氏族开亲的原则。“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依旧是水族地区男女青年婚姻的主流。
鱼是水族的图腾崇拜物。在婚俗中鱼常作为信物、圣物出现。缔结婚姻时,在荔波、九阡等地请媒人提亲时,男方母亲悄悄把包好的几条小干鱼置于盛着礼品的竹篮底部。而女方之母收到礼品时,也首先查看篮底是否有小干鱼。若应允婚事,则收下礼品和干鱼。
2、饮食
水族吃素,只忌禽畜兽类的油肉,不忌水产鱼虾之类,而以鱼为最珍贵的祭品和待客的佳肴。吊丧食素,既表示对死者的哀悼缅怀和对孝家的尊重与同情,又是维系氏族情感、增强和提升氏族凝聚力的重要标志。
因此,有用面粉拌和植物油制成鱼虾蚌蟹的水产类模型祭品,有的还以活鱼祭祀墓穴,有的要将鱼卵撒在新坟封土上等习俗。
3、丧葬
水族的丧葬习俗主要特点是:禁忌繁多,厚葬、隆祭、久祀。水族丧葬集中体现了祖灵崇拜、神灵崇拜、自然崇拜的信仰文化内涵。
丧葬吊丧活动,有条件的要吹芦呐、跳舞、唱歌、演花灯、耍龙舞狮、制作各类纸扎的旗幡伞盖等,客观上成为水族民间工艺美术、文化交流、男女社交、聚会娱乐的重要活动。
4、语言称谓
日常交往,人们沿袭尊长、尊老的美德。村寨里的媳妇,凡见到年长的祖父母辈长者,则通称为公、奶,见到父母辈长者,通称为父母。结婚生育之后,习惯以其孩子的名字称呼其为某某之父、某某之母。
5、待客礼仪
水族重酒、重烟而轻茶。客人来到,要尽力招待,一般客人待以荤菜,重要的亲友杀鸡鸭招待,贵宾则杀小猪款待。入席之后,先用筷子蘸一滴酒点在桌子上,表示先敬奉祖宗与神灵,然后再享用。以鸡头、鸭头敬客,是水族重要的礼节。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水族
55个少数民族都分布在哪里?
一、东北及华北地区
满族:东北三省,辽宁省为最多,少部分散居在全国各大中城市。
朝鲜族: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与延边邻近的吉、黑、辽地区。
赫哲族:黑龙江的饶河、抚远两县,主要聚居在街津口、四排、八岔3个民族乡。
鄂伦春族:内蒙古东北部的鄂伦春自治旗、扎兰屯市、莫力达瓦旗、阿荣旗,黑龙江省的塔河、呼玛、逊克、嘉荫县和黑河市。
鄂温克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的鄂温克族自治旗,其余在陈巴尔虎旗、额尔古纳左旗、莫力达瓦旗、阿荣旗、扎兰屯市和黑龙江省讷河县等地。
达斡尔族:内蒙古莫力达瓦斡尔族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和新疆塔城等地。
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特别是在内蒙东部),甘肃、青海、新疆的蒙族自治州,东北临近内蒙的地区。
二、西北地区
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在甘肃、新疆、青海、河北以及河南、云南、山东也有不少聚居区。
裕固族:甘肃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以及酒泉市黄泥堡裕固族乡。
保安族:甘肃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少量在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和青海循化县。
东乡族: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的东乡族自治县,少数分散在青海、宁夏和新疆等地。
土族:青海东部的互助土族自治县以及民和、大通两县,少量在同仁、乐都、门源等地。
撒拉族:青海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其余分布在青海、甘肃、新疆等州县。
维wu尔族:新疆维wu尔自治区(尤其在南疆地区)。
哈萨克族: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其余分布在甘肃、青海等的部分地区。
塔塔尔族:新疆的伊宁、塔城、乌鲁木齐等地。
塔吉克族:新疆西南部的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少数散居在该县以东的莎车、泽普、叶城、皮山等塔里木盆地西部边缘地区。
俄罗斯族:主要散居在新疆的伊犁、塔城、阿勒泰和乌鲁木齐市等地,内蒙古和黑龙江等省区也可见到(基本为白俄后裔)。
乌孜别克族:广泛分布在新疆的天山南北。
柯尔克孜族:新疆西南部的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及北部的特克斯、昭苏、额敏等县。
锡伯族:新疆伊犁地区的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在遥远的辽宁、吉林等省也零星可见。
三、华东及中南地区
畲族:福建、浙江两省的广大山区,在江西、广东和安徽省境内也有分布。
黎族:海南中南部的东方、白沙、陵水、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琼中、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高山族:主要居住在中国台湾省,少部分散在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区。
土家族: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此外川渝的石柱、秀山、酉阳、黔江等县也有分布。
四、西南地区
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尤其在该区南部),此外广东、贵州、云南、湖南等省也有分布。
京族:广西防城市的(氵万)尾、山心、巫头、潭吉等4个自然村。
仫佬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山区。
毛难族:广西西北部的环江县,少数散居在南丹、河池、都安等地。
瑶族:广西、湖南、云南、广东、贵州和江西等省区。
苗族:贵州、湖南、云南、海南、广西等省区。
侗族:贵州、湖南、广西三省区毗邻的黔东南、玉屏、新晃、通道、芷江以及三江等县。
水族: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三都水族自治县和荔波、都匀、独山以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凯里、黎平、榕江、从江等县。
布依族:贵州黔西南的两个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及都匀、独山、平塘、镇宁等县市,云南、四川、广西也有少量分布。
仡佬族:贵州务川仡佬族自治县和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少数分散在云南、广西等地。
彝族:云南、四川、贵州三省及广西西北部。
白族:云南西部以洱海为中心的大理白族自治州。少部分散居在四川、贵州、湖南等地。
哈尼族:云南南部红河和澜沧江的中间地带,在普洱、勐海、景洪、勐腊、禄劝、新平等地也有分布。
傣族:云南西部靠边境的弧形地带,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及耿马、孟连、元江、新平等自治县。
布朗族:云南西双版纳勐海县的布朗山和西定、巴达、打洛山区,零星见于临沧、思茅等地。
基诺族: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县的基诺民族乡,少数散布于景洪县的勐旺、勐养、橄榄坝、大渡岗和勐腊县的象明、勐仑等地。
阿昌族: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陇川和梁河县,在潞西、盈江、腾冲、云龙等县也有少量分布。
拉祜族:云南澜沧江流域的思茅、临沧以及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景颇族: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潞西、陇川、盈江、瑞丽、梁河五县。
德昂族: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潞西县和临沧地区镇康县,其他分布在盈江、瑞丽、陇川、保山、梁河、龙陵、耿马等县。
佤族:云南西南部的西盟、沧源、孟连、耿马等县。
傈僳族: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的碧江、福贡、贡山、泸水四县,其余散居在附近的腾冲和四川接壤的地区。
怒族:云南怒江傈僳自治州的泸水、福贡、贡山、兰坪县,以及迪庆藏族自治州的维西县和西藏自治区的察隅县等地。
独龙族: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境内的独龙河两岸的河谷地带。
普米族:云南西北高原的兰坪老君山和宁蒗的牦牛山麓,少数分布于丽江、永胜、维西、中甸以及四川的盐源、木里等地。
纳西族:云南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余散布在维西、中甸、德钦、宁蒗、永胜等县。
羌族: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茂汶县,有些散居在汶川、理县、黑水、松潘、甘孜藏族自治州的丹巴、绵阳市的北川等县。
藏族:西藏自治区以及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省临近西藏的地区。
门巴族:西藏墨脱县和错那县,在林芝、察隅等县亦有分布。
珞巴族:西藏东起察隅、西至门隅之间的珞瑜地区,以米林、墨脱、察隅、隆子、朗县等地最为集中。
扩展资料:
我国是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除汉族外,有五十五个少数民族分布在我国总面积 50—60% 的土地上。在1990年,中国的少数民族人口在100万以上的有壮、蒙古、回等18个民族;
人口在10万以上的有傈僳、佤、畲等15个民族;其他不足10万。中国少数民族居住的区域广阔,主要分布在广西、内蒙古、新疆、西藏、宁夏等省区。
许多少数民族居住在山林、高原、草原等陲边地区。我国民族分布特点为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汉族地区有少数民族居住,少数民族地区也有汉族居住,汉族分布最广。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是贵州省西南地区布依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辖区为兴义市、兴仁县、普安县、晴隆县、贞丰县、安龙县、册亨县、望谟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在兴义市。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族维护;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任务。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发展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族维护;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教育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保护华侨、归侨、侨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州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人民进行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人民进行国防教育,做好国防动员、拥军优属、征兵、优抚、安置和民兵、预备役等工作。第二章 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产生。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根据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人员可以略高于其人口的比例,其他民族亦应有适当数量的人员,并且应当有布依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所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根据民族分布情况,应当相应有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州长由布依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人员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亦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自治州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根据民族分布情况,应当相应配备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三都水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自治县是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辖区内水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和布依族、苗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三合镇。”二、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三、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四、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五、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族人民进行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七、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八、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牌匾使用水文和汉文制作。”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育,重视民兵预备役建设,依法做好征兵、优抚和安置工作,支持驻县部队建设。”十、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为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进步、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而奋斗。”十一、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十二、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十三、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统一使用汉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十四、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十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措施,从水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大量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配备水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水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水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予以照顾。
“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水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十六、删去第十四条。十七、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十八、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自治县享受重点项目耕地开垦费优先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土地开发整理和开垦新耕地的照顾;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十九、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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