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杨凌观赏鱼批发市场2024-12-15 20:40:421.21 W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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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建筑垃圾外运施工方案 建筑垃圾外运施工方案详解

建筑垃圾外运施工方案

一、主导思想:

为保证社会环境环保,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标准为指导,以治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和运输车辆带泥土污染城市道路为重点,施工现场成立责任机构,分解任务,明确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和运输车辆管理的长效机制,并能有效控制及处理,我项目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订此专项方案。

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二、组织建立及责任制考核:

本工程建立由建设单位领导、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工作的管理网络,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和易泼洒物控制的策划、组织、落实、并从财力、物力、人力上实施战略布臵,将本工程的施工扬尘、易泼洒物控制溶入到整个管理中。

实施施工现场扬尘、易泼洒物控制,责任在领导,管理在岗位,关键是班组。因此项目部必须在建立和健全各项扬尘控制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将施工扬尘控制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紧紧联系在一起,使之终贯穿于整个施工管理过程中,成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环境因素的一个补充要素,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控制。

1、项目经理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负全面责任。

2、各管理岗位人员对施工扬尘控制列入施工全过程管理的范畴,对照自己的职责,加强管理。

3、班组长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负主要责任。

4、上级公司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以进一步推进本工程扬尘控制工作的有序开展。

5、项目经理与各相关人员签订管理岗位责任书,按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表进行考核。

6、项目部与各施工班组操作人员落实施工扬尘、易泼洒物控制责任,制定奖罚制度,以推动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进程。

四、项目扬尘防治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扬尘防治管理体系:

1、扬尘防治管理目标,实施全过程的扬尘防治管理。保证在施工过程中无扬尘污染事故发生。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达到铜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管理规定》中关于环境保护扬尘治理方面的要求。

2、扬尘防治管理计划,项目经理部依据公司《治理施工扬尘和运输车辆污染城市道路的控制专项方案》制定本项目的扬尘治理管理计划,确定扬尘治理管理目标,外劳务队伍扬尘治理管理,施工机械设备运行管理,能源,资源的使用,扬尘和遗洒防制以及应急准备和扬尘治理监测和不符合项的纠正和预防等方面的内容。对施工中涉及到扬尘治理方面的因素包括其中,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

3、管理体系,成立扬尘治理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亲自挂帅,负责总协调,工地的安全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然后报公司审批备案。经理部派人每月组织监控本单位的扬尘治理目标,指标及治理施工扬尘和运输车辆污染城市道路的控制专项方案的落实和实施情况。

4、确定本工程的扬尘治理保护管理工作。

工程扬尘治理保护工作具体的扬尘治理因素有:材料堆放处均有围栏围住、建筑垃圾及时清理、现场车辆轮胎清洗、施工作业面的清洗、现场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等。

除对以上施工扬尘治理因素进行长期和持续的管理,还要针对重点工程制定相关的计划确定具体的管理指标和措施,完善检查制度,明确相关责任。

5、扬尘治理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部负责向本项目部职工和在场的专业施队伍进行有关扬尘防治要求和知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环保意识。项目部建立健全扬尘治理保护奖惩制度,奖罚分明,把扬尘治理工作同施工方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建立扬尘治理保护工作检查制度,在各施工过程中控制各扬尘治理因素,在关键施工工序,把扬尘治理保护同施工质量检查挂钩。采取扬尘治理保护工作一票否定制度,扬尘治理不合格、不整改、不准验收交下一道工序。并建立紧急事故处理措施预案。对不符合的扬尘治理保护项目及时确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限定整改期限,加强结果检查。

6、扬尘治理管理措施

(1)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施工区域采用围挡,尽量采用封闭施工。(2)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并适量洒水、减少污染。

(3)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物、细颗粒散体材料安排在库内存放或遮盖,运输时要防止遗漏、飞扬、卸运时采取码放措施,减少污染。

(4)现场内所有堆放场地均在混凝土地面,施工场地、道路经常洒水湿润和清扫,防止扬尘。

(5)对运输车要加强防止遗撒的管理,要求所有运输车必须装设防止遗撒的活动挡板,并必须清理干净后方可出现场。(6)为严防车辆携带泥上路,在施工现场大门口处设臵截水沟、沉砂井、水管、水枪等设备,在出场大门处设臵清洗冲刷台,并派专人对车辆出场进行冲洗,车辆经清洗后方可出场。

(7)工程施工为防止施工作业时的粉尘外扬污染环境,采用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有效地控制施工粉尘外扬,有效地避免环境的污染。(8)工程材料的堆放按施工总平面进行有效的布臵,为减少转运时产生的扬尘而污染环境。且工程施工的废料及弃渣定点堆放,禁止在施工现场高空抛撒散渣和废弃的建筑粉料等。

五、具体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周围采用砖砌或彩板围墙进行封闭,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2、安排专人每天两次对道路进行淋水降尘,控制粉尘污染。

3、建筑结构内的施工垃圾清运,采用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运输或采用容器吊运或袋装,严禁随意凌空抛撒。现场垃圾池表面用密目安全网进行覆盖,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并适量洒水,减少粉尘对空气的浸染。

4、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物、细颗粒散体材料,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要防止遗物、飞扬、卸运时采取码放措施,减少污染。

5、现场内所有交通路面和物料堆放场地全部铺设混凝土硬化凡是土方工程施工均采用密目安全网覆盖作到黄土不露天。

6、结构施工阶段所用混凝土均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加强防止遗撒的管理,要求所有运输车卸料溜槽处必须培养装设防止遗撒的活动挡板,混凝土卸完后必须清理干净方准离开现场。

7、在大门处设臵车辆清洗池、沉淀池。车辆经清洗和覆盖后出场,严防车辆携带泥砂出场造成道路的污染。

8、施工区内派清扫班每日进行定时清扫,及时洒水,确保路面清洁,日常车辆进料,必须对车辆进行冲洗,保证灰土不带出工地。

工地建筑垃圾如何处理

1、建厂资源化利用

该处理方式是在封闭的车间构建建筑垃圾处理生产线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方案,采用专业固定破碎、筛分设备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方案,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回收再利用,此方式可以减少污染,低排放,可以生产各种不同规格标准的骨料。

常用到的设备包括两种,破碎设备和筛分设备,破碎设备又分为粗碎、中碎和细碎。主要用于使建筑垃圾颗粒减小,常用来打12、13规格石子或制砂。筛分设备包括预先筛分和检查筛分,其主要是分离有害材料,以及将出料成品划分成不同的粒度大小,供不同的再生利用工艺使用。

2、就地再生资源化利用

该处理方式即直接在建筑垃圾现场进行处理。常常采用移动破碎站进行处理。将各种不同设备根据需要相互组合,且可以任意移动靠近加工点,减少运输成本同时也避免了二次污染。

如果可以对建筑垃圾进行很好的处理,不仅可以获得环境效益,而且同时也可以收获良好的经济效益。其再生骨料等广泛应用于道路工程、园林、河道护坡等领域。

注意事项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方案

①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回收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该如何处理就需要有组织进行协调解决,各建筑施工有关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方案;要建立健全渣土设置与管理专项方案,对工地内建筑渣土的产生、防尘措施、处置等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②提高建筑垃圾的技术处理水平。城市建筑垃圾一般采用直接填埋的处理方式,缺乏对建筑垃圾的有效技术处理。尤其是对建筑垃圾做混凝土骨料必需破碎、筛分分级、清洗堆存的技术国内企业还少有研究。城市相关部门应尽快帮助协调并依靠企业技术研发解决在建设垃圾处理等方面存在的技术问题。

③降低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我国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及回收利用率较低,建筑垃圾大部分被运往垃圾填埋场堆放或填埋,不但占用了大量宝贵的耕地,而且对土壤、水源、植被等自然环境造成了相当大的危害。同时,在运输过程中给城市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和城市形象。

建筑垃圾该如何处理?

据统计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方案,中国每年产生超过4亿吨生活垃圾。如果算上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方案,这个数字将超过30亿吨。建筑垃圾是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物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方案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方案他废弃物的总称,目前也是我国城市单一品种排放数量最大、最集中的固体垃圾。

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中,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一直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固废法》要求政府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后,住建部很快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中提出了“2020年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的近期工作目标,并围绕施工现场这一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主战场制定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下简称《手册》)。

结合2018年以来的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经验,新政围绕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双管齐下,旨在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1、建筑垃圾存量治理

当前,我国存量建筑垃圾已达200余亿吨,建筑垃圾“围城”、“堆山”、“填河”等现象愈演愈烈。对占用公共用地、影响城市环境的存量建筑垃圾进行消纳治理,是建筑垃圾减量化的当务之急。

消纳治理即确保建筑垃圾被倾倒至指定场所,而非倾倒、抛撒或堆放于其他场所。相应的,《手册》从施工现场端予以了规范:出场建筑垃圾应运往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或消纳场所。针对消纳治理基础设施状况,修订后的《固废法》也要求政府做好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工作。此外,地方政策还因地制宜设置了弹性要求,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明确:对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现存的渣土堆,短期内不能清理的,各地应在安全加固、地形整理基础上进行绿化。

在加快建筑垃圾消纳治理的同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开发和再利用体系也是存量治理的路径之一。建筑垃圾并非“一无是处”,其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可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砖、瓦可重复使用,且废砖、碎瓦可作为再生骨料。

为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意见》明确: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事实上,施工单位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合理利用建筑垃圾,能够直接实现就地减量。当然,《意见》也对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施工现场做出规定,要求其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2、建筑垃圾增量控制

为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意见》要求各参建主体积极开展绿色策划、实施绿色设计、推广绿色施工,在工程建设全周期控制建筑垃圾增量。

绿色策划即在项目构成和总体设想中推动建筑垃圾增量控制常态化。从建造方式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全装修交付等建设方式的应用能够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也是建筑行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从建造用材看,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转工具能够提高建材利用效率,是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长远选择。另外,为减少因施工质量、“错漏碰缺”等原因造成的返工而浪费建筑材料、产生建筑垃圾,《意见》还鼓励建设单位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并创新组织模式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

绿色设计即在工程设计中为建筑垃圾增量控制提供体系化依据。《意见》一方面要求设计单位推进功能模块和部品构件标准化,通过细节的统一化、系列化、通用化、组合化、模块化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拆改、变更产生建筑垃圾;另一方面要求设计单位深化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绿色施工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将建筑垃圾增量控制落到实处。为落实各方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意见》要求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源头减量措施包括设计深化、施工组织优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分类收集与存放、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也引导各参建主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应用技术力量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其中,围绕《意见》提出的“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手册》也制定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与存放细则,这也将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以及垃圾分类提供助力。另外,《手册》还从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的编制、源头减量、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等维度进行了部署。

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齐头并进,方能够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在此基础上,建筑垃圾治理体系也应加紧完善:通过在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全周期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我国建筑垃圾治理能力才能得到整体提升,建筑业也将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出应有贡献。

建筑垃圾清运方案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

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方案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方案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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